皖西学院2019年对口招生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及相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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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2019年对口招生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及相关注意事项

2019年对口招生考试安排表

时间

考试科目

地点

技能测试安排

3月30日

上午

9:00-11:30

专业课笔试(动科、动医、酒店管理专业)

教学楼

服装专业技能笔试

艺术楼

下午

13:00开始

动物科学养殖方向、动物医学专业技能测试

A楼

动物科学养殖专业方向、动物医学专业技能测试

酒店管理专业技能测试

逸夫楼

准考证号19032701-30、19032801-30、      19032901-30、19033001-30、19033101-30参加考试

3月31日

上午

  

8:00开始

动物科学种植方向专业技能测试

A楼

动物科学专业种植方向19021101-30、19021201-30、19021301-30、19021401-30、19021501-30、19021601-30、19021701-30、19021801-30参加考试

酒店管理专业技能测试

逸夫楼

准考证号19033201-30、19033301-30、      19033401-30、19033501-30参加考试

下午

13:00开始

动物科学种植方向专业技能测试

A楼

动物科学专业种植方向19021901-30、19022001-30、19022101-30、19022201-30、19022301-30、19022401-30、19022501-30、19022601-09参加考试

酒店管理专业技能测试

逸夫楼

准考证号19033601-30、19033701-30、      19033801-30、19033901-30、19034001-11参加考试

备注:每科开考前提前30分钟入场, 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摄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严禁穿带有学校标志的服饰或统一着装。

动物科学、动物医学、酒店管理专业技能测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区、考场,不得携带使用手机等通讯物品,不准其他人员陪同进入考区和考场。严禁穿带有学校标志的服饰或统一着装。

二、考生进入考区、考场后,听从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的安排,主动与工作人员配合做好验证、抽号、登记等工作。

三、考生在考区等候时,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吸烟。

四、开始测试后中途不准离场。考试结束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交谈、喧哗。

五、考生在各项目考评组组长指导下按考试指令进行测试,不得提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六、考生进入考区不准找考评人员,不得递条或暗示考评人员。

七、考生考试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测试内容,不得要求重考等。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左顾右盼,不准冒名顶替。

九、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技能测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进入考区、考场后,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做好验证、签到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考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终了前15分钟停止交卷,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三、只准携带必需的考试用具进入考场。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各种手机等通讯摄录设备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

四、考生入场时须自觉接受检查,并对监考员予以协助和配合;进入考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放在画板左上角(素描技能)或课桌左上角(服装款式设计),以便核验。开考铃响后,才能开始动笔作画。

五、考生领到试卷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不得在答卷的任何部位做任何与考试无关的标记,答卷上均不得使用固定喷雾剂,否则作画无效。对违规者视具体情况按扣分或作弊处理。

六、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得离开座位、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考生之间不准代画,不准交换试(答)卷,不准将试(答)卷带出考场,严禁冒名顶替,否则以违规论处。

七、遇试(答)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八、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教育部令第33号)

……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招生咨询电话:0564-3305015

招生举报电话:0564-33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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