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院校名称:中华女子学院 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University
2.国标代码:11149
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政编码为100101)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依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质量、内涵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一流女子大学,成为全国妇女教育研究中心、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妇女干部培训中心、国际妇女教育交流中心。学校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和公益意识、国际视野和知性高雅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高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隶属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考试和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电话84659417。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范围
第七条 我校2019年艺术类本科招生计划190人。其中: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45人、环境设计专业45人、视觉传达设计专业30人,计划投放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四川、陕西,共10个省(区、市);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50人,计划投放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浙江、河南、湖南、广东,共10个省(区、市);表演(服装表演与时尚传播)专业20人,计划投放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共8个省(区、市)。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公布的志愿填报信息为准。
第四章 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 我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符合本省(区、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下述条件:
1.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须获得本省美术类统考相应批次合格成绩。
2.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服装表演与时尚传播)专业:考生须在本省艺术类相应类别统考本科合格基础上获得校考合格成绩,否则校考成绩无效;省统考未涉及的省份的考生,仅须获得校考合格成绩。
第九条 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除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外,其余各专业只招女生。
第十条 我校艺术类本科只招文科(若个别省份有特殊规定的,遵照该省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目前只开设英语语种课程。
第五章 报名考试及成绩公布
第十二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服装表演与时尚传播)专业校考分初、复试,考点分布及报名考试方式,参看本年度艺术类本科专业报名指导。
第十三条 已设置校考考点省份的考生,需在本省或北京参加校考;在招生计划内但未设置考点的省份,考生一律在北京参加校考。不允许在两个考点重复考试,否则成绩均无效。
第十四条 2019年4月1日后,公布复试成绩及合格标准,同时在招生信息网公示校考合格考生信息,届时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原则上按照专业招生计划1:4的比例划定校考合格线。
第十六条 凡校考成绩合格者,请及时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核对个人信息,如有需要可自行打印《专业考试合格证》留存。
报考详见:2019年中华女子学院艺术类本科校考专业报名指导
第六章 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一)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
1.平行志愿省份
投档比例为1:1,院校录取规则与省内投档规则相同。
2.非平行志愿省份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综合分=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
(二)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40%(校考专业课成绩总分350分)
(三)表演(服装表演与时尚传播)专业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60%+高考文化课成绩×40%(校考专业课成绩总分450分)
第十九条 我校男女兼招的艺术类专业在录取时,不设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原则上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违规考生查处信息通报机制,学校按规定对校考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入学资格审查。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章 收费及奖贷方法
第二十五条 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9000元/学年,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服装表演与时尚传播)专业学费标准为10000元/学年,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有多项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同时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w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cwu.edu.cn
咨询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
申诉电话:010―84659417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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