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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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招生录取原则、学费收费标准等考生关注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理工大学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重庆理工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考主管部门的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理工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理工大学(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五条 主管部门:重庆市政府举办,重庆市教委主管。国标代码:4150011660

第六条 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八条 办学地点

花溪校区: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69号 邮编:400054

两江校区: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普福大道459号 邮编:401135

杨家坪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4号 邮编:400050

第九条 就读地点

我校2024级普通本科新生中两江国际学院、两江人工智能学院学生四年均就读于两江校区;其余学生一年级就读于两江校区,二年级起就读于花溪校区,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办学资源的情况可以对学生的就读校区进行调整。

第十条 学校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学校成立于1940年,2009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重庆理工大学。 

第十一条 颁发证件的学校名称及证件种类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重庆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办学条件

学校校舍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图书馆馆藏各类纸质和电子资源约874万册(件),拥有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工程训练中心,建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教育部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等省部级以上科研创新平台48个,建有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多个科技服务平台,是教育部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培育和汇聚了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高层次青年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模范教师以及重庆英才等省部级以上优秀人才300余人次,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三万余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办公室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招生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渠道,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不超过普通本科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生源省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八条 我校2024年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调档比例

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具体情况由各省招办根据生源情况与学校在投档前商榷后确定。

第二十条 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及投档顺序,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我校对考生的专业录取,按投档成绩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除外),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成绩相同时,专业(类)录取同分排序规则采用相关省市考生投档排序规则;在其他省份投档成绩相同时,比较相关科目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参考数学、英语和理综成绩,文史类考生依次参考语文、英语和文综成绩)。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自行调剂至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

2、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加分政策。

第二十三条 报考条件

1、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2、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有关补充规定。我校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药学、制药工程、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制药、广告学、工业设计专业不招收色盲和色弱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信息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查询:1.重庆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zs.cqut.edu.cn);2.咨询热线:023-68822995;3.官方微信公众号:重庆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微信平台上公布,供考生查询。          

                    第六章 收费及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

1、本科学费各专业学费每学年金额约为4600元/年-6200元/年(工业设计100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年。

上述收费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并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重庆理工大学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公布。新增专业学费因需审核,录取时标记为“待定”,最终核定后通过入学须知告知。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退费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奖贷助学金设置

奖学金类: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3.学生综合奖学金(享受面30%):500—1500元/人?年;

4.筑梦奖学金:4000元/人?年;

5.傲雷自立自强奖学金:2000元/人?年;

6.其他社会类奖学金:“丸美”奖学金、熊斌奖学金、NTC奖学金、GRC奖学金、道恩奖学金。

助学金类:

1.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退役士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额为2500-4500元/人?年,退役士兵资助金额为3300元/人?年;

2.校内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助;

3.新生特别困难补助:500元/人;

其他资助:

1.校园地助学贷款:本科贷款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人?年;  

2.生源地助学贷款:本科贷款额最高不超过16000元/人?年;

3.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学费减免。

                 第七章 入学及复查复测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学校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经学校认定属实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并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可以因病、创业、参军入伍等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和重庆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试、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舆论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23-62561271(纪检监察室)电子邮件:cgzs@cqut.edu.cn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重庆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重庆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8822995

网 址:http://zs.cqut.edu.cn

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平台:cqut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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