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厦门大学(国标代码10384),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办,是我国唯一地处经济特区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入选国家“双一流”高校建设名单。厦门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条 学校现有思明校区、翔安校区、漳州校区和马来西亚分校。思明校区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翔安校区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南路4221号;漳州校区位于福建省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滨大道300号;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位于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南郊雪兰莪州雪邦沙叻丁宜,距离马来西亚吉隆坡国际机场约15公里。录取在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的学生在马来西亚就读。录取在厦门大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学院、信息学院、航空航天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海洋与地球学院、环境与生态学院、医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和能源学院的新生入住翔安校区,录取在厦门大学创意与创新学院的新生入住漳州校区,其他学院新生入住思明校区。
第四条 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从2016年开始招收中国学生,纳入中国统一高考并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本科批次由厦门大学统一录取。马来西亚分校的教学培养和管理任务由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承担,具体详见《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2023年招收中国本科学生简章》。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网址:http://my.xmu.edu.cn,联系电话:0592-2188700,0592-2183989。
第五条 学生在厦门大学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由厦门大学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厦门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厦门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厦门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厦门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决策咨询、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与考试办公室作为厦门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厦门大学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厦门大学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厦门大学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厦门大学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面向全国各省招生。厦门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厦门大学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份生源数量、生源质量、教育资源享有情况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编制招生计划。2023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厦门大学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类保送生、强基计划考生,不占我校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三条 厦门大学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1%的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投放使用。
第十四条 厦门大学本科招生专业情况请参阅《厦门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专业设置方案》。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厦门大学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规则和报考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调档;按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档。
第十六条 厦门大学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认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 省级招生部门投档后,厦门大学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或首选科目)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并依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置专业级差。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以各省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排序。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本科普通批次执行。
第十八条 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考生投档的科类或专业组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厦门大学在内蒙古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具体规则按照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厦门大学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第一次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时,可参加所在省份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厦门大学艺术类、外语类保送、高水平运动队、保送录取运动员、强基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凤凰计划)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应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施。从2023年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含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第二十二条 厦门大学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有关政策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少数民族预科班、西藏高中班和新疆高中班学生。
报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厦门大学将根据考生志愿在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厦门大学普通类(不含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医学类等)出档线下40分以内择优录取。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有关的学费、教材、伙食、住宿等补助,毕业后充实到西藏的县以下基层干部队伍,进藏服务期5年。录取的学生到校报到注册前须与西藏人事厅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少数民族预科班生源限定为厦门大学当年有安排招生计划省份参加全国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新疆考生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委会确定的各类别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其他考生录取成绩要求为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厦门大学普通类(不含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医学类等)出档线下80分。录取的预科学生须在厦门大学翔安校区进行一年预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合格并结业者,厦门大学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考核的综合成绩,结合学生预转本志愿填报情况及厦门大学拟定的预转本招生专业计划确定其本科学习专业,并转入厦门大学进行本科阶段学习;不合格者将退回生源地区。
第二十三条 厦门大学创意与创新学院是由厦门大学与英国创意艺术大学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投放该学院招生专业计划的省份仅招收有填报对应专业志愿的考生。相关事项详见《厦门大学创意与创新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厦门大学在强基计划招生中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作为面试评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报考厦门大学外语类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各专业均为英语教学,请高考外语语种不是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具体要求详见《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2023年招收中国本科学生简章》。厦门大学创意与创新学院各专业均为中英文授课,请高考外语语种不是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具体要求详见《厦门大学创意与创新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 厦门大学各招生大类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七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报考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其他要求详见《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2023年招收中国本科学生简章》。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5460元/人·学年(除以下所列专业)。
2.工科试验班分流到飞行器动力工程专业、飞行器设计与工程专业:6760元/人·学年,分流前按一般专业学费标准。
3.艺术学院各专业、人文科学试验班分流到戏剧影视文学专业:9360元/人·学年,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分流前按一般专业学费标准。
4.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专业、软件工程系的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将由电影学院联合培养)、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5460元/人·学年;三、四年级按学分收费,每人每学分400元(两年不超过80学分)。
5.“外国语言文学类+会计学/财务管理”:英语、日语、法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等主修专业5460元/人·学年;会计学、财务管理等辅修专业按实际修读学分收费120元/学分。
6.创意与创新学院各专业:9万元/人·学年。
学费标准若有调整,最终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标准
厦门大学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人每学年800-1200元,2-6人/间。厦门大学将根据实际住宿房间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若有调整,最终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有关收费标准详见《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2023年招收中国本科学生简章》。
第六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绿色通道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厦门大学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开学报到期间,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绿色通道办理方式及所需材料将随新生录取通知书一同寄送。
第三十二条 国家奖、助政策
国家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设立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厦门大学奖、助体系
厦门大学设立“文庆奖学金”“本栋奖学金”“亚南奖学金”等40余项校级奖学金及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设有多项院(系)级奖学金,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同时建立包括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在内的资助体系,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顾之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厦门大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进行专业水平复测,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普通类专业学习;按照强基计划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转专业,本科阶段转专业范围原则上限于我校强基计划招生专业之内;录取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习;录取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录取在创意与创新学院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学院学习;直接录取在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基础医学、中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含医学检验技术、预防医学)等专业(类)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医学类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若有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厦门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规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联系方式
厦门大学网址:https://www.xmu.edu.cn
厦门大学微信公众号:xmu_1921
厦门大学招生网:https://zs.xmu.edu.cn
厦门大学招生与考试办公室邮箱:zs@xmu.edu.cn
厦门大学招生与考试办公室微信公众号:xmu_zs
厦门大学招生与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0592-2188888
厦门大学招生与考试办公室传真:0592-2180256
厦门大学招生监督电话:0592-2186219,电子邮箱:xmujb@xmu.edu.cn(仅限受理举报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厦门大学招生与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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