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兰州文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兰州文理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文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兰州文理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三条 学校全称:兰州文理学院
主管机构:甘肃省教育厅
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400号
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历证书:对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兰州文理学院本科生招生工作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根据甘肃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的分省来源计划,结合学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近年来在校生表现和毕业生就业质量等情况,依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参考往年来源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详细计划人数见上级主管部门公布的2024年招生计划。
第九条 收费标准:
根据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学生入学时应缴纳学费、住宿费。学校宿舍均在校内,6-8人/间。
本科学费标准:文科类专业3800元/学年;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47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500元/学年;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待省发改委批示后核定。
住宿费: 700-900元/学年,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后按相应标准收取。
若甘肃省物价部门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在各招生所在地省级教育考试院的监督下,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教育厅《2024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根据生源状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对加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我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文史类按语文、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数学、综合、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确定,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首选科目物理、历史分类赋分成绩综合排序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中高职贯通培养招生专业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依次排序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仅能提供外语语种为英语的教学师资,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 报考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口试与否,参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普通类招生根据专业性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文史类、理工类招生,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首选科目物理、历史分类招生。艺体类各专业文理兼收,根据专业考试及统考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投档规则按照甘肃省统一投档规则执行,学校负责审核录取。
第十七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我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八条 录取全过程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环节如提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均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录取结果将按规定及时在有关媒体和我校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要求依据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无附加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2024年面向甘肃省投放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省列精准扶贫专项计划、省列革命老区专项计划、少数民族紧缺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和中职对口招生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具体政策按照甘肃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专业条件复查、报考条件复查及考生档案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以及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四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一年级学习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换专业,具体细则按照《兰州文理学院本(专)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学校相关工作制度执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录取入学新生,在报到时开辟“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兰州文理学院官网:https://www.luas.edu.cn
兰州文理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s.luas.edu.cn/
咨询电话:(0931) 8275450 邮编:730010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兰州文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兰州文理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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