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章程是高校每年在进行招生工作时发布的招生规范文件,是考生在报考院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此文件详细说明了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标准、专业设置以及学费等核心信息。对于想要报考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及其家长而言,详细查阅这份招生章程极为重要,它能够提供全面和精确的信息帮助理解该校的招生方针和具体要求。
1、发布时间:
根据历年高校招生章程发布时间来看,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预计在4月底-5月初发布。
2、查询入口:
根据历年情况来看,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相关信息均在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官方招生信息网发布,各位考生可进入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gsgtzy.cn/gt/default.html)进行实时信息查询。
各位高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查询:
1、访问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官方招生信息网站:[http://www.gsgtzy.cn/gt/default.html]
2、在首页导航栏找到“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专区。
3、选择“2024年招生章程”,即可查看详细信息。
为了方便各位考生及家长查询对比多所院校招生章程内容,本站特整理汇总了“2024年全国各院校高考招生章程专题”,届时本专题将对接各院校招生信息网实时发布最新招生章程信息。
了解历年的招生政策和章程对考生了解学校招生趋势、做好备考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各位2024高考生可以先行查阅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作为参考。以下为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详细内容:
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关于做好2023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招生工作的改革创新和规范管理,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结合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按照“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本章程仅适用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学院名称: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国标代码:14131
第七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十条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学制:高职(专科)三年制
第十二条办学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体育大道2222号(东湖校区)、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3号(兰新校区),邮编:735100
第十三条学历证书:我校学生学习期满并经考试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学校名称: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证书信息可通过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监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对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部署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部(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全面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执行和落实。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六条我校专科招生共有五种招生录取类型,按时间先后依次为: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五年一贯制转段招生录取、中职升学考试招生录取、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含特殊类(精准扶贫专项)招生和普通类招生录取)、单考单招招生录取。最终招生类型以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信息为准。
第五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七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上级行政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各级招生主管部门下达招生总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近年来在校生表现和毕业生就业质量等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数量、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参考往年来源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官方网站、学院微信公众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学院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按照《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执行当年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具体通知)
第二十三条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四条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投档方式、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的不同确定提档比例。除有特殊要求专业外,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招生比例。
第二十五条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二十六条学院按照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遵循“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按实际投档情况进行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照志愿征集批次,继续征集志愿再投档录取。
1.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进档考生专业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按照考生志愿专业顺序依次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相同志愿的情况下,以投档成绩为依据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2.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原则
成绩相同的进档考生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七条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招生: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同志愿按照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顺序及单科原始成绩高低排序。
第二十八条中职生升学考试招生:按照甘肃省教育厅公布的考试大纲划分的8个专业类别(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工业类、土木水利类、信息技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教育与文化艺术类)分别录取。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考生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总分、公共基础测试总分、公共基础测试语文单科成绩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
第二十九条中高职一体化五年一贯制转段考试招生:与学院有五年一贯制联合培养的协议中职学校,由学院单独组织五年一贯制转段考试,按照联合培养专业计划数,择优录取。
第三十条录取名单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打印《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加盖学院招生专用章和院长签名后邮寄给考生。考生收到《通知书》后,凭《通知书》到毕业学校或市(县、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等手续;学院凭《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数据库核实资格后,按《新生报到须知》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
第三十二条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文件(甘发改收费〔2016〕652号、1133号)执行。高职(专科)学费:4500元/学年,住宿费:900元/学年;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照物价部门的最新批复为准。
第三十三条奖助贷政策:
考入我院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及当地奖助贷政策:
“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助”: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贷”: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户籍所在县办理);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资助。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院以“公开报名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937)5971385。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已录取报到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并安排入学体检,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条专业人数: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十八条学院简介、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通过学院官方网站查询。
第三十九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官方网站查询。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四十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体育大道2222号图文信息中心910办公室(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735100
学院官方网址:http://www.gsgtzy.cn
咨询电话:0937-5971200 6283142
学院微信公众号:gsgy09376283142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学院招生宣传必须经学生工作部(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授权,私自宣传导致的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四十三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学生工作部(招生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注意:由于信息时效性,如有变动,请以官网最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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