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家公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校址分学院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学院路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编:100083;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本科学制四年。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校长、有关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协助招生办公室在所负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第七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监察等事宜。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九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一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并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调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分配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考生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获得我校推荐报考资格的考生,其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飞行技术专业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录取时,按照考生的总成绩(我校专业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不分文理科统一排序,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由高至低录取。
第十七条我校英语专业、飞行技术专业要求英语语种考生,德语专业要求英语或德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均不限制。
第十八条我校根据有关省份实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相应制定了录取方案。其中: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理科一门限选物理且等级为A,另一门限选化学或者生物且等级为A;文科一门限选历史且等级为A,另一门不限且等级为A。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安排专业。对自主招生等特殊类考生要求按本校在当地公布的章程为准。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详见我校在当地公布的招生章程。
我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等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实施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港澳台侨招生等招生计划,以及面向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第二十条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此外,飞行技术专业按民航飞行员体检要求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飞行技术专业、“双学籍”飞行学员等特殊类型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当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一次性补助、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措施,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新的招生政策,以我校在当地省份公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jyc.buaa.edu.cn,E-mail:zsbgs@buaa.edu.cn,咨询电话:010-82317695,010-82338793,010-82338240,010-8233932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监察处电话:010-8233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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