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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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工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化工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路)45号。

         双吉校区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吉街。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五条 本科学费标准

  油气储运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生物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应用化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化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应用物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车辆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材料物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材料化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轻化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环境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安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环境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工业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工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生物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工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物流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信息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

  制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药物制剂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生物制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金融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

  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 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

  第六条 高职学费标准

  石油炼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000元;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数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航空油料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飞行器制造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航空地面设备维修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5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七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化工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化工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我校按照教育部及省市相关规定建立“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后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进行核实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对个别地区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在学校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对孤儿、烈士子女、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的学生,参照《吉林化工学院关于对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办法(试行)》、《吉林化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吉林化工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以及吉林化工学院本专科奖学金相关制度,给予相应资助和奖励。

  第十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一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二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三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原则: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调档比例: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严格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加减分优惠政策:在录取专业时以各省实际投档成绩为准,学校认可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和降低分数投档照顾政策。

4.院校志愿:我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关于院校志愿的有关规定。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依志愿顺序录取报考我校的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首先录取先投档的考生,再依投档顺序录取投档考生。

5.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即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前提,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投档分数相同考生的专业安排:文理科按各自科目顺序比对分数,分数高者优先安排专业。理科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综合、语文;文科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综合、数学。

7.专业调剂: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其调剂到未完成录取计划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8.江苏省:我校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划线办法、投档办法及填报志愿要求均按照江苏省文件规定执行;除一门指定的选测科目,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对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如分数相同时,“选测科目一”等级高者先录取,若“选测科目一”等级相同,则“选测科目二”等级高者先录取,若“选测科目二”等级相同,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科目顺序对比分数,分数高者优先安排专业。

9.浙江省: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浙江省,各项基本要求均按照浙江省文件规定执行;对投档分数相同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科目顺序对比分数,分数高者优先安排专业。

10.中外合作办学: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32—63083056 63086679

学校网址:www.jlict.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45号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处

第十七条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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