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专科职业院校,同时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由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现有总占地面积462亩,有专任教师180人。学院是在贵州省人民医院近60年办学基础上创建的,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医护人才为目的。目前是贵州省职教学会副会长单位,贵州省护理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贵州省职教学会医护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贵州省康复医学会护理专业主任委员单位,贵州省人民医院研究生培训基地、贵州省人民医院全科医学技能培训基地、贵州省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技能培训基地、贵州省人民医院护士技能培训基地、贵州医科大学-贵州省人民医院临床技能综合培训中心,是一所集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全日制公办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我院招
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
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全社会的全程监督。
第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制定各项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 学院全称: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
Guizhou Nursing Vocational College
学院性质:公办
学院代码:4152014617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学 制:三年
学院地址:金峰校区:贵阳市巫峰路169号
金海校区:贵定县盘江镇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全面领导学院招生工作,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统筹安排各项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招生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院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学院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数量、生源质量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学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报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在教育部领导下,由贵州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说明
第九条 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招考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坚持“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择优录取;
第十条 各批次省控线由各省(市、自治区)招考部门统一划定,调档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普通高校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考生。
第十二条 我校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分数相同则优先录取志愿在前者,志愿相同则优先录取高分者,分数志愿均相同,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护理专业:要求女生1.55米以上,男生1.65米以上,五官端正,
口齿清楚,无色盲,无听力障碍等。
第十四条 助产专业:只招收女生。要求女生1.55米以上,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色盲,无听力障碍等。
第十五条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要求女生1.55米以上,男生1.65米以上,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色盲,无听力障碍等。
第十六条 在规定年限内,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毕业时可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和学历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报到与入学
第十七条 录取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金措施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设有完善的奖学金机制。对于贫困学生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缓学杂费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金峰校区:0851-85605555
金海校区:0854-5415555
招生QQ群:523779425
学院网址:www.网址未加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贵州省招考院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贵州护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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