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8年绍兴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绍兴文理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码:10349,浙江省代码:0022。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绍兴文理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
校本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道900号。邮编312000。
上虞校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山路368号,邮编312300。
兰亭校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邮编312045。
第九条 学校简介:
学校坐落于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绍兴市区,具有百余年的办学历史,前身是1909年创办的山会初级师范学堂,鲁迅先生曾出任学堂监督(校长)。
学校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目前拥有中国语言文学、工商管理、化学、数学、物理学、生物学、纺织科学与工程等7个学术型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建筑与土木工程、教育、汉语国际教育、临床医学、会计、艺术等6个专业硕士学位点。中国语言文学、物理学、教育学、化学、土木工程、纺织科学与工程等6个省一流学科(B类),精细化学品传统工艺替代技术研究、清洁染整技术研究等2个省重点实验室;越文化研究中心入选新一轮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体地质灾害防治协同创新中心为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中国语言文学与越文化研究为省高校创新团队,功能化多孔材料与绿色替代技术创新团队为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合作),岩体工程与地质灾害创新团队为首批省高校高水平创新团队。
学校现有61个本科专业,涵盖9大学科门类。拥有汉语言文学、生物科学、纺织工程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生物科学、汉语言文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小学教育、纺织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化学、护理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等10个省级重点(建设)专业,汉语言文学、纺织工程等2个省“十二五”优势专业,书法学、自动化、土木工程、轻化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微电子科学与工程、酿酒工程等7个省“十二五”新兴特色专业建设项目,汉语言文学1个省“十三五”优势专业建设项目,纺织工程、自动化、书法学等3个省“十三五”特色专业建设项目。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974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500人,具有博士学位324人;拥有俄罗斯自然科学院院士1人、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2人,全国优秀教师3人。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5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460余人,国际生180余人。
学校与60余所国(境)外高校签署校际合作协议,实施“新生留学计划”、“百人计划”赴国外高校交流学习,在新西兰、加拿大、意大利、俄罗斯、波兰等国设立“兰亭书法学堂”海外教学基地,构建人才培养国际化、多元化平台。
学校秉持“崇尚学术、师生为本”的办学理念,秉承“修德求真”的校训,遵循应用型高校办学的基本规律,坚持质量为重、人才为本、特色为上、协同为要的发展方针。目前,学校正在积极实施“三步走”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内涵式发展和应用型建设,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服务地方为导向,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路径,优化治理结构,培育办学特色,拓展校园空间,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层次,努力朝着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目标迈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绍兴文理学院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0575-88342357。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一)浙江省招生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文件精神,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类)。选考科目不限的专业(类),考生在报考时无科目限制。
1.普通类专业招生:按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2.三位一体招生: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录取政策按照《绍兴文理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3.美术类专业招生:认可浙江省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4.音乐类专业招生:认可浙江省音乐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5.体育类专业招生:认可浙江省体育类专业省统考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体育特招生只招收田径、足球、武术项目。
6.面向中职单考单招:按考生总成绩,分类别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二)省外招生(非浙江省)
1.投档比例: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2.普通文理科专业招生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
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者,根据各省综合成绩排名规则,择优录取。个别省份综合成绩排名未明确规定的,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排序。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安排考生专业时,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将予以退档;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录满为止。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江苏省考生录取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当投档分数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B→B+B+→B+B→BB),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优先安排符合专业志愿考生,最后安排调剂志愿。
3.美术类专业招生
认可各省专业统考成绩。在专业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美术类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计算办法: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高考专业总分×100×50%(部分省份对省外院校美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投档综合成绩计算有明确要求和规定的按该省规定执行)。
(三)特殊类型招生
1.书法学(师范)专业招生
面向浙江、山东、山西、湖南、广西、河北、江苏、江西、安徽、福建、广东等11省招生,实行专业校考。
专业校考合格,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书法学专业相关艺术类本科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50%。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校考成绩、文化总分、语文、外语、数学分数由高至低依次排序录取。
2.音乐学(师范)专业招生
面向湖南省音乐类考生,实行专业校考。
专业校考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湖南省音乐类同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考生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总分×100×50%+考生专业成绩×50%。当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校考成绩、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分数由高至低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其中四川省少数民族加分项目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非外语专业学生入学后,学校只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须慎重报考。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该《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单科成绩无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为满足学生专业学习选择权,实行按类招生的,在专业分流时根据学生意愿自主选择专业。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本科专业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年开始时,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预收,学年结束后结算。新生入学时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统一按照大类中学费标准较低的专业收取费用,分专业后分别按所学专业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高职(专科)专业学费实行学年制收费。
住宿费依据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不同的住宿条件收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补、减”资助工作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还设有学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爱心奖学金,以及卓越奖学金、明华人才奖学金等各级各类奖学金20余项,单项最高金额可达8000元。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创造条件扩大学生的学习选择权。为学生提供转专业的机会,每专业净转入学生数维持在该专业新生入学人数的20%,同时提供辅修专业的机会。浙江省内普通类第一段录取学生可自由选择转专业与申请“卓越班”学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绍兴文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环城西路508号,邮编312000
联系电话:0575-88345555,88364492(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usx.edu.cn
招生网址:http://zs.usx.edu.cn
微信公众号:绍兴文理招生在线(sxwlzsb)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绍兴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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