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咸宁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3265
第五条 学院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118号;
邮政编码:4371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规模:学院占地面积1086亩,全日制在校生1.5万人,教职工1200余人,其中教授19人、副教授237人,外籍教师3人,行业企业专家兼职教师200余人,双师素质教师占85%以上。学院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馆藏图书120万册,教学用地面积19万平方米,教学仪器1亿余元,教学设备完善;学生宿舍内空调、热水、直饮水、网络等设施一应俱全。学院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建有国家级实训基地3个,省级实训基地6个,校内实训室119个,校外实训基地200余个。学院入选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双师百强”高校、全国服务贡献50强高校,是省级文明单位、省级园林式单位、省级依法治校示范校,为学生的成才立业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条 专业设置:学院设有信息工程学院、工学院、建筑学院、商学院、人文艺术学院、生物工程学院、会计学院、创新创业学院、体育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外国语(国际)学院等12个二级学院,开设优质专业44个,有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的特色专业4个,省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计划项目2个,省级品牌专业2个,省级特色专业2个,省级重点专业5个。学院在2012-2016年全国普通高校竞赛评估结果(高职)中总分位列湖北省第一名,会计、园林技术、物流管理等多个专业综合实力排名全省乃至全国同类院校前列。
第十一条 招生范围:经教育部批准,我校2018年面向湖北、浙江、安徽、河南、福建、湖南、海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重庆、内蒙、新疆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十二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教育部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咸宁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定。招生录取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计划申报、招生录取、过程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引入了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友、市教育考试院、考生家长、新闻媒体记者等代表组成的第三方监督机构,负责督察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的公开情况,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为依据。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计划。
第十七条招生工作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报(送)到各有关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我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省(市)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平行志愿顺序列首位),在专业计划许可条件下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对按政策加分或降分进档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批,我校与湖北科技学院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前三年在我校的会计专业就读,后两年在湖北科技学院就读,毕业可发我校专科文凭和湖北科技学院专升本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要求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本科高校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教高〔2015〕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考生和美术类的艺术考生,录取时使用考生所在省份的相关专业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份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不设定男女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2018年,我校面向湖北中职单独招生的专业有老年服务与管理,面向湖北省咸宁市“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单独招生的专业有现代农业技术、中小企业创业与经营和电子商务。按照湖北省单独招生的政策要求,组织考试、测试工作,按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确定拟录取名单。对获得省级、国家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的学生通过湖北省教育厅审核,经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复核后,优先录取。被我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进校后,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能调换专业。
第六章 收费、助学与报到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艺术类、学前教育专业6500元/年,其他专业5000元/年;住宿费:学生公寓800-1200元/年(六人间公寓1000元/年、四人间公寓为1200元/年)。
第二十五条奖助措施:学校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助学育人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人成才。
1.按照政策对于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2.学校奖学金:对成绩优秀的在校生和优秀毕业生给予2000-5000元奖励。
3.部分专业有企业资助,如就读订单班专业的学生,每人每年可获2000-8000元的资助。
4.学校设立勤工俭学岗位,同时学校还多方吸引社会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5.生源地助学贷款,请符合条件的新生于当年7—8月在生源所在地向当地教育局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新生档案:被录取的新生,须凭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毕业中学(或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招生机构)领取考生档案,并在报到时将该档案交至我校。
第二十七条新生报到: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以实际报到日为准)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规定进行体格复查和招生条件复查,不符合条件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第二十九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15-8259788、8217027、8066656、8066658
传 真:0715-8259819
联系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118号(邮编:437100)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
3.E-mail地址: xjzb9788@163.com
4.学院网址:http://www.xnec.cn
5.招生网址:http://zhaoban.xnec.cn
6.招生咨询qq:641051292
第三十条我校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我校纪检监察室反映情况或投诉。监督电话:0715-8217055。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咸宁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咸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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