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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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0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邮政编码:510006

校区1:桂花岗校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桂花岗东1号;邮政编码:510405

校区2:市政技术学院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育才路3号;邮政编码:510800

校区3:纺织服装学院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松北球场直街33号;邮政编码:510165

第六条 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州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广州大学的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市政技术学院、纺织服装学院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及“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批次。市政技术学院另有残障聋人大专生单独招生。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已投档至我校的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在政审、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文科类、理科类、“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当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报考“本科层次的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重点高校招收农村贫困学生专项计划”的考生,录取原则按照广东省相关文件执行。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中小学教师试点计划录取进入我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县(市、区)的县政府、培养院校签订《三方公费培养协议》,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考试或考察,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

凡报考我校艺术类的考生,文化成绩分数线按各省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

(1)术科成绩的使用

省外报考所有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含美术学、产品设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社会音乐)、舞蹈编导】,术科成绩使用生源省统考成绩;

广东省报考美术类专业音乐学(教师教育)的考生,术科成绩使用省统考成绩。

广东省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社会音乐)、舞蹈编导的考生,术科成绩使用本校校考成绩;

通过港澳台联招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港澳台及华侨考生,术科成绩使用本校校考成绩。

(2)录取原则

对于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所有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原则为:在省招办投出的档案中,按照生源省招生办投档排位由高到低遵循志愿录取,当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对于执行顺序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舞蹈编导专业的录取原则为:在省招办投出的档案中按照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为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30%,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70%,合成综合总分(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综合分相同的考生,按文化分总分、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分数优先择优录取;

对于执行顺序志愿投档方式的省份,美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为:在省招办投出的档案中按照综合分排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计算方式为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40%,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60%,合成综合总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综合分相同的考生,按文化分总分、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分数优先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广东省体育类考生录取,术科成绩使用广东省体育术科统考成绩,按广东省招生办投档排位由高到低遵循志愿录取,当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四条 对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残障聋人大专生单独招生,考生需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的残疾人,同时需符合广东省高考报考条件残障聋人大专生招考、录取及培养方式按市政学院公布的残障聋人大专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八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报考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九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三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视力、身高有要求,请色盲、夜盲、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500度、男性身高<1.70米、女性身高<1.60米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学生学费按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单招残障聋生入读学费补助按照当年省市残联的补助政策实施。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综合奖学金、考研奖励金、学业进步奖、论文发表奖、专利发明奖、优秀毕业奖、“镇泰奖学金”和其他单项奖励金,同时设“十佳”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文明宿舍及文明标兵宿舍等多种奖项,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备 “奖、贷、助、补、减”一套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学校设有“绿色通道”、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广东文化基金助学金”、“何耀光助学金”、“镇泰助学金”、“众人拾柴火焰高”助学金、“新长城自强助学金”、“仲明助学金”、“潮汕助学金”及校内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项目。部分学院还在本学院内设立院级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能通过不同的渠道获得相关的资助。有临时特别困难的在校生还可以申请校内临时困难补助。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处

监督电话:020-39366042

传 真:020-39366042

电子邮箱:gzdx1995@网址未加载

第三十九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6232

传 真:020—39366069

电子邮箱:zhaosb@gzh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h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jy.gzh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广州大学于2018年4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大学2018年本科、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广州大学授权广州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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