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5日教育部网站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也同日发布),对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我们将《通知》中所附《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简称《2019年规定》)与《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简称《2018年规定》)逐条对比,大部分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整体看,除了个别文字修饰的变化以外,我们可以发现主要有如下24项变化。
1.将“考生志愿填报”并入第八部分“录取”
整个《招生工作规定》共十三部分73条。历年的《招生工作规定》的第一部分都是“报名和考生志愿填报”。《2019年规定》首次将第一部分改为“报名”。《2018年规定》第一部分中的第4条“考生志愿填报”并入第八部分“录取”,在《2019年规定》成为第36条“考生志愿填报”。此项条款内容并无实质性变化。这个调整从结构内容看应当更加合理。是让“报名”部分更加独立突出。而“高考志愿填报”显然与“录取”的关系更加密切一些。
2.省级招办增加指导本省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
在《2018年规定》第3条“报名办法”中,要求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包括教育考试院、招考办、考试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为省级招办)应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并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2019年规定》第3条“报名办法”中,给省级招办增加了一项工作职责:指导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换句话来解释这个变化,就是各省级招委会办公室不仅有要求本省(区、市)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职责,而且还要指导他们做好这项工作。
3.将“考生纸质档案”相关条款并入第二部分“考生电子档案”
《2018年规定》第53条为考生纸质档案相关条款,列在第八部分“录取”中,是作为录取后的收尾工作的条款。这一条款内容为:“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2019年规定》的这一条款并入第二部分“考生电子档案”,归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条款的内容没有任何修改。
4.全国统考的具体时间表首次在规定中发布
往年的招生工作规定中并不直接发布具体的考试时间表。例如《2018年规定》第18条仅仅规定:“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而《2019年规定》第18条则首次十分详细具体地罗列了全国统考的时间表和相关要求:
《2019年规定》第18条: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6月7日9:00至11:30语文;15:00至17:00数学。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综合/理科综合;15:00至17:00外语,有外语听力测试内容的应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安排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后发布。
这项改变应当与高考改革有关。部分已经改革的省份在全国统考时间也同时举行部分科目的省级等级性统考。势必是的这期间考试比以前复杂。教育部为此首次专门作出规定。
5. 更细致强调全国和省级统考以及高校的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
随着高考改革的深入,高考已经不再局限于全国统考了。还有省级统考和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例如自主招生考试)。考点标准化事关考试公平。《2019年规定》的第19条更细致地强调全国和省级统考以及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我们分别把《2018年规定》和《2019年规定》的第19条列出来对比,对变化就能体会得更清楚了:
《2018年规定》第19条:
19.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
《2019年规定》第19条:
19.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的文化课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点举行,确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
6. 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替换“用本民族语言文字”陈述
在《规定》的第20条关于中,关于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考试的相关陈述中。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替换了所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陈述。这样更加严谨。因为不是所有的不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少数民族都使用本民族语言授课。例如居住在内蒙古区域的维吾尔完全有可能使用蒙古语言授课。那么他们答题就不限于采用本民族的维吾尔语言,而可以选用另一种少数民族语言蒙古语答题。这样是合理的。
修改后的《2019年规定》第20条相关文字如下: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部分可翻译为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国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用相应的少数民族规范语言文字答题。翻译工作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
7. 考试结束后,各省须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
随着高考改革的扩大和深入,不少省区的考试内容都有所改变。为此,教育部在《2019年规定》要求考试结束后,除了像往年一样要求各省做好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的同时,还要“各省(区、市)须配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这项工作对促进各省在高考改革中互相学习,吸取经验教训很有好处。我们分别把《2018年规定》和《2019年规定》的第21条相关文字列出来对比,对变化就能体会得更清楚了:
《2018年规定》第21条相关文字: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019年规定》第21条相关文字: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配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做好考试内容改革的宣传工作,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8. 规定的高校招生章程上传时间推迟到4月30日
《2019年规定》第24条要求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而《2018年规定》的上传时间是4月1日前。整整推后了一个月。原因已经很明显,今年高考的很多项工作,包括这个《招生工作规定》的发布也推迟了差不多一个月。
9. 招生章程条款有两个用词更规范
在25条“招生章程”罗列的主要内容,有两项内容的用词有变化:
《2018年规定》:
专业培养的外语语种
录取规则
《2019年规定》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
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
《2019年规定》把“专业培养的外语语种”改为“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更加规范,避免被理解为外语类专业的语种。
高招录取有两个阶段:投档和录取。投档的操作主体是省级招办,高校配合;而录取的操作主体是高校,省级招办监督。投档成功后才对进档考生进行录取。高校的招生章程主要用于规范高校的录取工作。录取规则是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利益相关的最重要的规则。《2019年规定》把高校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陈述为“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有助于提醒考生,此规则主要对进档考生才发生作用。避免考生和家长错误套用。例如,高校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都属于这种规则。
10. 分省计划变“国家核定”为“教育部核定”
注意到《2019年规定》的第七部分“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中,在提到核定计划的权利机构时候,发生了一点变化。在《2018年规定》中是“国家核定”,《2019年规定》中是“教育部核定”。我们知道高校有教育部直属的,有各个部委直属的,还有省属的。往年的“国家核定”应该是指的分省计划需要根据高校所属归口来进行核定。但是无论哪一种情况,最终还是需要归口到教育部核定。所以笔者理解《2019年规定》都统一表述为“教育部核定”。关于高校分省计划的规定条款,《2019年规定》还有一些表达上的细微变化。例如《2018年规定》中分省计划核定范围是在“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2019年规定》中分省计划核定范围变成在“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 我们分别把《2018年规定》和《2019年规定》的第27条相关文字列出来对比,对变化就能体会得更清楚了:
《2018年规定》第27条:
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019年规定》第27条:
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内,可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11.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疑似不存在了?
在《2018年规定》中,只要提到来源计划的编制、报送、调整、增补等,都规定必须通过一个名为“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来进行。在《2018年规定》中,“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三个不同条款中出现了四次之多。但是《2019年规定》中“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一次都没出现,全部被删除。。这可能说明出现了两种可能情况:一种可能是这个“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已经不再用了,用其他系统替代了。另一种可能是关于来源计划的编制、报送、调整、增补等工作的相关规定不再在这个《招生工作规定》中体现,而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其他专门文件规范管理了。后一种可能性大。
我们分别把《2018年规定》和《2019年规定》涉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相关条款文字罗列出来对比就更清楚了:
《2018年规定》:
3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要求和统一的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49.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省级招办要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1.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
《2019年规定》:
3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50.高校招生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52.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
12. 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的陈述更简化
《2019年规定》中关于“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的规定在第39条,非常简化。而《2018年规定》中关于“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的规定在第38条,陈述非常啰嗦吗并且涉嫌重复叙述。所以在《2019年规定》中删除了下面这段内容:
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同一专业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
《2019年规定》第39条全文:
39.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除教育部规定的情况外,严格控制提前批次录取高校和专业。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13. 照顾加分投档删除“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表述
过去在谈及照顾加分投档政策时候,常常有两种表述:一是“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二是“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一个是降低投档标准,一个是增加投档分数。所表达的意思是相似的。在《2019年规定》中只采用“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表述,删除了“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的表述。
笔者认为这样修改是对的。虽然两种表述的意思是相似的,但还是有细微差别的。“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更多用在自主招生这类特殊招生的投档。而《招生工作规定》中主要是指在普通招生投档中的照顾加分政策,采用“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的表述更精准。
我们分别把《2018年规定》和《2019年规定》的相关文字列出来对比,对变化就能体会得更清楚了:
《2018年规定》第44条相关文字: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委会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或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或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2019年规定》第45条相关文字: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4. 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发展情况,细化高考加分的其他资格条件
《2019年规定》与高考加分政策相关的第47条增加了一段在《2018年规定》中没有的文字: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细化高考加分的其他资格条件。这就意味着允许各省有自己本省的不同于全国的高考加分政策。但是后面严格规定了本省的高考加分政策不能突破下面的限制: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分值)累加。
15. 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
《2019年规定》对投档期间调整招生计划第一次做出了严格规定,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级招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这显然是招生公平提出的要求。过去个别省份出过问题。防止高校为某一位考生专门调整招生计划的腐败现象发生。这一条款在《2019年规定》中体现在第50条,比《2018年规定》中的第49条的内容更加严厉。我们分别把《2018年规定》和《2019年规定》的相关文字列出来对比,对变化就能体会得更清楚了:
《2018年规定》第49条相关文字:
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
《2019年规定》第50条相关文字:
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级招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16.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工作推迟到7月底之前结束
《2018年规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2019年规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月底之前结束。
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工作推迟到7月底之前结束显然与部分省区已经展开的高考改革有关。在实施改革前,本科录取分为提前批次、一批次、二批次、三批次。改革后有部分省区,例如上海和浙江,本科批次合并了。合并后的本科只有一个批次了,这一个批次就是本科一批次,但是它录取工作量相当于原来的三个批次。录取需要的时间就会更长。
《2019年规定》第53条:
53.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8月底之前结束。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月底之前结束。
17. 新禁令: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每年高招录取结束后,都有部分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一般被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2018年规定》要求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而《2019年规定》中首次增加了一条禁令: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笔者估计过去一定发生过这样的事情,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18.删除各省级招办在9月1日之前上报所有考生录取数据库的要求
《2018年规定》第56条中有这些规定: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在本省(区、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2019年规定》第56条中将上述文字全部删除。原因不详。
19.删除各省级招办在高职补录结束后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的要求
《2018年规定》第57条中有这些规定:(高职)补录工作结束后3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2019年规定》第57条中将上述文字全部删除。笔者估计与未来高职招生改革相关。高职扩招100万后,高职招生将走向自主录取,注册入学。高职想多招几个是好事,教育部还需要管那么多吗?
20. 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研究推进考试内容改革体系化建设,制定考试标准
《2019年规定》的第62条“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的职责的第4项增加了一个职责: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研究推进考试内容改革体系化建设,制定考试标准。这也是高考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21.删除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两项职责
《2019年规定》的第62条“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的职责”删除了《2018年规定》中的两项职责:
(5)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委会;
(7)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
前一项的删除,很可能与前面提到的删除“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有关。因为都是与招生来源计划相关。后一项的删除可能是政府简政放权,为了减少对下面工作的干预。
22. 省级招委会有职责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2019年规定》的第64条“省级招委会的职责”在第8项中增加了职责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23.高校参与制定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的劳动报酬
《2019年规定》的第68条规定:对参与命题、监考、评卷、巡考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及有关高校根据实际制定。而在《2018年规定》中是没有高校参与的。这是因为随着高考改革的深入,命题、监考、评卷、巡考等工作已经哺仅仅是地方考试院的事情了。高校自主命题组织考试也成为高招考试的一个组成部分。制定相关的劳动报酬当然也应有高校参与。
24.在省级统考或高校组织的考试中弄虚作假给予暂停国家考试1–3年
《2019年规定》的第69条规定: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而在《2018年规定》的第69条规定的是“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在这里,“1-3年”比“3年以内”更加明确严谨。可以理解为处罚最低停考1年,最多停考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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