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2019年春季高考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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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2019年春季高考温馨提示。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日 期

5月11日

5月12日

上 午

9∶00-11∶00   语文

9∶00-11∶00  数 学

下 午

14∶30-16∶30 专业知识

14∶30-15∶30 英  语

二、考点名称及地址

序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1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

淄博市高新区张北路69号

2

淄博第十八中学

淄博市张店区潘南西路18号

3

周村区实验中学

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1307号

三、考生须知

1.考生须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身份证丢失的要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在校高中学校考生第一场考试还须持学校盖章、本人签字确认的《诚信应考承诺书》。准考证由考生按规定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使用A4纸打印,考生务必按照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所在考场参加考试。准考证可以打印多份,以便备用。

2.因入场需对所有考生实施金属探测和身份验证核查,考生应至少提前35分钟到达考点。各科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英语科目不允许提前交卷。其他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经允许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必须到指定地点休息,考试结束铃响后方可离开考点。

3.考生可于5月10日下午17:00—18:00到所在考点熟悉考试环境,了解考试要求。为保证考试安全,考生只能在考点指定区域内查看相关信息和宣传材料,不得进入考场。

4.考生参加考试应遵守考场规则及相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主动配合监考员进行证件核对。考生候考及参加考试时应注意保持考试区域的卫生,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以免扰乱考场秩序。

5.数学以及土建类、电工电子类、化工类、财经类的专业知识科目考试时,考生可携带函数计算器;服装类专业知识科目考试时,考生可以携带曲线板(1:1.5比例)及24色彩色铅笔。其他科目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签字笔、直尺、三角板、圆规、橡皮必要的考试物品外,其他物品(包括书包、手包、手机、手表、书本及学习资料等)禁止带入考点封闭区范围内。考点不负责保管考生个人物品。开考后,如发现考生携带手机或其他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是否使用,均按考试作弊处理,并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请考生务必注意。

6.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生号、座号等栏目。凡因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考生自负。领到条形码后,应首先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是不是本人,若有问题,立即举手报告。核对无误后,按照监考教师的指导将条形码揭下来并粘贴在答题卡上的“贴条形码区”位置,尽量平整。答题卡要注意保持整齐、干净,不要折叠或损毁。

7.各科目卷一部分的答案须使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卷二部分的答案须使用0.5mm黑色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上。必须在答题卡上与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按草稿纸、试题、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监考员查收。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严禁将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9.要关注天气变化,提前了解考点周边交通情况,按时到达考点,避免因天气和交通原因造成误考。在考点内、考点周边、食宿宾馆等人员集中场所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10.考生填报志愿要求详见准考证《填报志愿告知书》,提醒广大考生在咨询政策、查询信息时务必通过山东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www.sdzk.cn)、各高校招生官方网站、《现代教育》招生专刊等途径,同时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提供他人,谨防虚假宣传或其它非法活动,以免上当受骗。

四、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考生要认真学习《考试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有关规定,不要因缺乏对考试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的了解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九) 》将组织考试作弊、买卖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纳入刑法范畴。考试期间,严禁将试题、答卷等拍照传出考场,如果违反,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当事人严肃处理。希望广大考生端正考试态度,摒弃一切侥幸心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冒名代考,不夹带作弊设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做到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本次考试均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所有考点均配备金属探测器、手机屏蔽仪和身份证识别仪等设备,所有考场实行全范围、全时段网上监控和录像,监考教师的考场记录、监控视频和后期的录像回放都可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考试期间,将与无线电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联合执法,全面屏蔽和干扰作弊无线信息的传播,对通过非法手段影响考试的人员将予以严厉打击。省市区三级检查人员将深入各考点进行驻点巡查,严厉查处违纪作弊行为。提醒广大考生不要相信虚假、违规承诺信息;要树立法治观念,对考试有害信息不信、不传,如发现有人进行诈骗、造谣等非法活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我院举报,维护考试的良好环境。监督举报电话:2793611。

淄博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考试规则(考生须知)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三、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有特殊规定的科目除外)。

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手表、电子存储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严禁将试题、答卷等涉密信息拍照上网。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后,应立即检查答题卡和试题是否有重印、漏印、字迹不清等印刷质量问题或缺页现象。如有,请立即举手报告,否则在开考一段时间后,考生如发现上述问题,由此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弥补。

领到答题卡和试题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生号、座号等栏目。凡因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考生自负。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考生必须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

六、考场内钟表时间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七、各科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英语考试不允许提前交卷。其他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经允许可交卷出场;提前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必须到指定地点休息,考试结束铃响后方可离开考点。

八、各科目第I卷的答案需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第II卷的答案需用0.5mm黑色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上。必须在答题卡上与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答题卡,不准将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遇试题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按草稿纸、试题、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监考员查收。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十二、根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已纳入失信信息范围;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执行,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生违规处罚的规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除其所报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还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考生违规处罚的有关规定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考生违规处罚的有关规定
(2018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节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除前款第二、四、五、八项所列信息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款欠缴信息;

(二)参加国家或者本省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信息;

(三)在学术研究、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信息;

(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信息;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二十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

第二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官方网站和信息提供主体对外发布信息的平台向社会公开。

依法可以授权查询的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或者信息提供主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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