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招考办)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各盟市、旗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考生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资格审核、信息采集等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23〕24号)(以下简称《报名工作通知》)和《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信息采集办法》(内招考办〔2023〕25号)(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办法》)执行。针对特殊类型招生,有关高校要认真落实特殊类型招生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不得降低报考条件,不得放宽资格审核标准。
2.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等各阶段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本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考生不得在我区和其他省(区、市)同时报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
3.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见》(内教办字〔2013〕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内教发〔2021〕15号)精神,做好随迁子女、引进人才子女报考工作。
报名结束后,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对随迁子女考生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以及教育部反馈的重复报名考生和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含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再次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规定处理。
二、考生档案
1.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
2.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各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要依据《信息采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和审核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信息确认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现场确认时要逐项审核《预报名表》等材料的各项内容是否属实、规范、准确,有无错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项目填写内容是否一致,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内容是否完成确认等,保证考生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安全保密。
4.按照《关于做好我区2015年普通高考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招考普〔2015〕22号)和《报名工作通知》,我区高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包含如下材料:档案袋、预报名表、报名登记表、符合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或人事档案)。
考生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由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并对其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问责。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领取经密封并加盖密封章的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报到时交至录取高校。各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领取手续,不得将未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档案提供给高校或个人。
5.高校应妥善保存高考录取阅档期间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介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介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介质档案。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另行提供相应的纸介质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也不再提供电子档案下载途径。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2.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预报名表》相应栏目内,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果由旗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现场确认时录入报名系统。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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