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填报志愿时,泉州华光职业学院招生章程何时发布是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以下是泉州华光职业学院招生部门最新发布的2020泉州华光职业学院招生章程,供大家参考。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2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2、学院代码:12927
3、学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4、学制:三年
5、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6、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7、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8、学院网站:http://www.网址未加载
9、学院邮箱:zsb@hgu.cn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计划
第四条 招生对象
1、高职招生:招收参加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五条 招生计划
1、2020年具体招生计划数以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公布为准,分专业招生人数详见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计划本。
第四章 录取办法
第六条 录取办法
1、学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按国家高考招生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考生志愿、专业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2、福建省高职高专批次推行“按专业平行志愿”填报,体现“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平行志愿”填报我院的福建省考生,录取时征求志愿、服从志愿仍然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执行福建省制定的录取政策降分录取。
3、省外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即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按分数排序依次录取到第一专业,如第一专业录满,依次录取到第二、三专业,以此类推;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已录满,有填写“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各省制定的录取政策降分录取。
4、艺术类统考成绩合格者可填报我院相应的艺术类专业。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在专业成绩、文考成绩都上线的情况下择优录取。
5、对于考生填报志愿的所有专业,若招生计划均已完成且考生又不愿意调剂者,则不予录取。
第七条 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八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在我院网站(www.网址未加载)及招生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招办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复查
第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否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在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新生的报考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对于报考材料弄虚作假或体检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给予退学。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每人每学年9500元——11000元不等。
2、住宿费:
(1) 四人间:每人每年1800元,配备宽带网、电话、卫生间、洗衣间、空调、热水器、电脑桌、衣柜、书柜、单人床;
(2) 六人间:每人每年1300元,配备宽带网、电话、卫生间、洗衣间、空调、热水器、双层床。
3、书本及代办费:根据需要按实核收。
4、报考我院“老年服务与管理” “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产业管理方向)”“印刷媒体技术”这三个专业的学生可享有泉州市财政每生每年6000元学费减免的待遇。
第十三条 退费标准:学生因故转学、退学、死亡以及其它原因终止学业,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学费和住宿费按《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13〕41号)的有关规定给予退费。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大专毕业证书。发证学院为: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可自主择业,或由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推荐就业。
第八章 招生监察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组,根据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举报或申诉电话:0595-87481926
第九章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
邮编:362121
联系电话:0595-87354000 87354001 87354002
传真:0595-87355032
QQ:189888522 189888622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或省制定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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