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2019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院的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院全称: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学院代码:12330
第五条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山财大街1号
邮政编码:271199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学院简介:莱芜职业技术学院于2000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山东省首批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和校企合作一体化示范校,山东省优质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先后获得山东省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院、山东省文明单位和全国职业院校魅力校园等荣誉称号。
学院坚持工科为主、多科并举,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建设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坚持人人成才、人人就业的培养目标,逐步形成了校企一体、工学结合的办学特色、引领产业发展的技术研发特色和有利于学生职业素养全面提升的校园文化特色。
学院现占地1139亩,固定资产7.78亿元,仪器设备总值1.3亿元,馆藏图书87.98万册。在职教职工739人,专任教师535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67人,博士、硕士364人。学院设有8个系,18个研究所;229个校内专业实验实训室和280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学院建有省级特色专业9个,省级教学团队7个,国家级和省级精品课程29门。现有招生专业46个,面向13个省(自治区)招生,全日制在校生11600人。
第九条办学特色:学院坚持“服务当地、辐射周边,工科为主、多科并举,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建设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高职院校”的办学定位,坚持“特色立院、质量强院、文化兴院”的办学方针,坚持“人人成才、人人就业”的培养目标,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逐年提高。逐步形成了校企一体的办学特色、工学结合的教学特色、引领产业发展的技术研发特色和有利于学生职业素养全面提升的校园文化特色。
第十条办学成就:学院建有9个山东省高职高专示范专业和特色专业,7个省级教学团队,29门国家级和省级精品课程。4个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2个中央财政支持的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山东省教学名师5人,山东省青年技能名师3人,齐鲁首席技师1名,山东省优秀教师7人,第三届黄炎培职业教育杰出教师1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6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山东省劳动模范2人,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获得者2人,全国全省先进工作者12人。
近年来,学院学生在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赛中共获得各类奖项660余项,其中国家级一等奖13项、二等奖35项;省级特等奖5项、一等奖98项、二等奖142项。在2018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学院学生获得金奖、银奖、铜奖各1项,为山东省赢得了荣誉。自建校以来共为社会输送各类技能型人才2万多人,就业率始终保持较高水平。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招生政策的制定和招生计划的落实,以及讨论决定招生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录取规则及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参加招生考试的考生考试成绩达到学院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院按照各省(区)教育招生考试院投档比例录取。
第十六条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第十七条录取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身体健康状况:各专业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录取批次:山东省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批,其他省(区)按当地规定批次录取。
第二十条录取规则:1.艺术类专业:取得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合格证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文理类专业: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公平、公开、公正选拔,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全面考核。在各省(区)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严格执行计划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3.春季高考专业:按专业类别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山东省招生录取主管部门官方网站(www.sdzs.gov.cn)、学院招生网站(www.lwvc.edu.cn)、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0634-6268314)。
第五章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学费标准:理工类专业5000元/学年/生,文史类专业4800元/学年/生;艺术类专业7000元/学年/生;校企合作专业的学费以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02018]9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奖助学金:学院贯彻国家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制度,每年评选发放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1次。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自愿选择,同时学院还设有特困生补助金,学生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后,定期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绿色通道:由学院领导、学生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绿色通道办公室,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考生,签订缓缴学费协议书,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第六章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核的通知》要求进行严格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条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联系方式
电话:0634—6267441,6268314(兼传真)
监督电话:0634-6268696,6267637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山财大街1号
邮政编码:271199
学院网址:www.lwvc.edu.cn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莱芜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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