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阿克苏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推进院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3093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 学院地址:新疆阿克苏市迎宾路59号
第六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专科,三年
第七条 学院概况: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综合性全日制公办普通综合类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环境优美,座落在美丽的白水城——新疆阿克苏市,占地1141亩,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固定资产3.73亿元。同时,投资8亿元,占地1391亩,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的新校区建设已全部启动,预计2019年9月投入使用。学院现有在校生10000余人,教职员工600余人,专任教师450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教师90余人(其中博士生2人),副高以上职称50人,“双师”素质教师223人。拥有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1名,自治区教学名师2名,自治区教学能手2名,地区拔尖人才4名,科技英才3名。自治区级优秀教学团队3个。学院目前开设有农林、财经、建筑、制造、医疗卫生、电子、信息、现代纺织、食品、旅游、文化、教育、艺术、传媒、体育等12大类31个高职专业及4个应用型本科专业。其中护理、康复治疗技术、现代纺织技术专业是教育部指定的“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近年来,学生在各级各类技能大赛中获奖241人次(国家级大赛获奖9人次,自治区级大赛获奖149人次)。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3%以上,社会满意度保持在92%以上。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有关招生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聘请相关行业部门人员为社会监督员,采取巡视录取现场等方式对学院的招生工作施实第三方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院分省、分语种、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相关规定,并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二条学院录取批次的确定:区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区内分为单考单招(直升专)、专科批次、三校高职批次三个批次。除单考单招(直升专)计划外,其余各类招生计划均实行远程网上方式录取。
第十三条 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录取程序: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政治理论分数高的考生;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术科成绩按照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艺体统考成绩合格为标准。体育类专业投档原则:术科成绩合格并遵循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术科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遵循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原则予以投档录取;3、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录取程序,按各省(区、市)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收参加本年度普通高考的学生。
各专业录取原则上不限男女比例,因我院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鉴于对口行业对从业者的普遍要求,建议男生身高低于160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5厘米以下的考生,慎报我院护理专业、小学教育专业。
第十五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招生的录取按照《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直升专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面向新疆招收部分“三校”毕业生,但考生须参加自治区考试院组织的“三校生”统一考试。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一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院学籍管理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休学手续。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院认可考生所在省(市、区)招办制定的加分政策。具体政策性高考加分范围依据所在省(市、区))制定的《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规定》中相关内容。其中在所有政策性高考加分项目中,除对少数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及南疆四地州考生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费收费标准:文史类2900元/年,理工类3300元/年,医学类3900元/年,体育类3100元/年,财经类30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普通600元/人年、公寓800元/人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的正式批复为准。
第六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助学金:
奖学金:“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
助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分4000元、3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学年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四个等级。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各类勤工助学岗位;学院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外地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贫困学生打开“绿色通道”,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经过考核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亦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参加相关本科院校当年组织的“直升本”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进入本科院校继续深造。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此项工作。
地 址: 新疆阿克苏市迎宾路59号
咨询电话: 0997-2521789 2514247
传 真:0997-2521789
联 系人: 李俊逵老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院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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