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4523 新疆招生代码:5042
第四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院校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街兵友路45号
第六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七条 学院概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始建于1980年,是一所集中高职教育、培训为一体的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办学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地处新疆乌鲁木齐市,毗邻风景优美的屯河景观带和具有国际水准的新疆大剧院。学院占地面积335.7亩,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学院建有校内外实训、实验基地91个,实训设备价值5000多万元,实验实训设备齐全率达到95%,图书馆藏书量45万册。
学院现有教师246人,副教授以上职称72人,讲师80人,“双师型”教师比例占70%以上,职业鉴定考评员60人。学院建立3个国家级“名师工作室”,3个兵团级“名师工作室”,2人分别获“中国技工院校优秀教师”、“中国首届职业院校教学名师”称号,享受国务院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1人,兵团突出贡献专家1人。
2006年以来,学院参加兵团、自治区和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共获得498个奖项(含集体奖),其中国家级技能竞赛274个奖项。连续多年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新疆区预选赛中获得团体第一名,其中共获得63个一等奖、45个二等奖、72个三等奖,学院还多次承办了兵团职业技能竞赛。学院参加历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4个专业共6次入围全国集训,2018年被批准为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空调制冷项目国家集训基地。
学院先后被国家授予“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100所德育示范教育基地”、“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人才培养优秀贡献奖”、“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也是兵团大中专毕业生培训基地、兵团交通培训中心、兵团安全培训中心、兵团供销合作社培训中心、兵团工会、团委培训基地、兵团级骨干教师培训基地,“兵团女职工培训示范学校”,学院与北京交通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建立了校外学习中心。
伴随着新疆及兵团经济的新腾飞,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将抢抓机遇,坚持精细化管理、内涵式发展的办学方针,不断增强学院的社会服务能力,全面实施强院战略,大力加强重点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基础能力建设,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和兵团特殊职责使命,把学院建成全国知名的、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
(四)组织实施开展学院招生宣传工作;
(五)接待处理招生工作的来电、来访;
(六)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院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九)具体处理招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按照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普通类、单列类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工类:数学、语文、英语、理科综合。
双语类、民语言类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理工类: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
三校生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
语文、数学、政治理论。
第十一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高职(专科)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语种要求:报考学院各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新生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均在3300元/年。
第十六条住宿费每人800元/年(6人间)。
第五章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
第六章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十八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学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社厅签发报到证。学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公布:考生可通过各省及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991-3967531 3968119
传真:0991-3972630
网址:http://btc.edu.cn/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街兵友路45号
邮政编码:830074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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