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自然情况说明
(一)学校全称:大连艺术学院
(二)办学地点及校址:
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同汇路19号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92号
(三)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民办)
(四)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
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68.1万平方米(约合1021.3亩);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9.61平方米;生均宿舍14.04平方米;生师比13.9;专任教师685人,其中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74.5%,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27.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9163.0万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7146.9元;图书114.81万册纸质图书,生均图书89.55册。(办学条件数据以2023年基层统计报表数据为准)
住宿条件:2024级新生宿舍标准为4人或6人间。宿舍分配方案:2024级新生入学采取学校集中统一分配与网上预定相结合的办法。
二、招生计划安排
(一)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经学校招考委研究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二)预留计划按照国家要求执行。使用预留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特别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三)其他说明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辽宁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区)设置的招生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部门)及学校官方网站公布为准。
不限语种。
不限男女比例。
三、招生对象与报名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普通高中毕业(含艺术中专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者。艺术类考生须具有一定专业素质和专业基础。
(二)本科模特类专业要求考生身高:女172cm以上(平面模特165cm以上),男185cm以上(平面模特182cm以上)。
(三)美术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
(四)不限语种,学校公共通识课的大学外语课程设英语、日语、韩语教学。
四、专业设置说明
(一)本科专业设置
备注:音乐表演专业包含声乐演唱招考方向、乐器演奏招考方向、键盘乐器演奏招考方向。表演专业包含影视表演招考方向、服装表演招考方向。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考部门最终公布为准。
(二)专科专业设置
音乐表演(声乐演唱) | |||||||
音乐表演(乐器演奏) | |||||||
音乐表演(键盘乐器演奏) | |||||||
音乐表演(学前音乐指导) | |||||||
视觉传达设计 |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
环境艺术设计 | |||||||
书画艺术 | |||||||
工艺美术品设计 | |||||||
广告艺术设计 | |||||||
室内艺术设计 | |||||||
人物形象设计 | |||||||
雕刻艺术设计 | |||||||
播音与主持 | |||||||
舞蹈表演 | |||||||
戏剧影视表演 | |||||||
影视动画 | |||||||
旅游管理 | |||||||
应用韩语 |
备注: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考部门最终公布为准。
五、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普通高校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艺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大连艺术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艺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艺术学院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六、收、退费等说明
(一)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
本科艺术类、本科普通类(含艺术教育专业)学费29700元/学年生。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普通类专业学费27000元/学年生。住宿费3000元/学年—6500元/学年可选。
(二)学费和住宿费退费办法:
学校按辽价发[2011]53号文件规定执行。学生于开课一周内(含一周)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已交纳的学费、住宿费; 超过一周的,学校应自学生提出退学的下月起,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提出退学,以呈交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退费额。
(三)给予学生资助政策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年、二等2750元/年)、学校俊才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学校励志奖学金、学校临时困难补助等。
2.每年9月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并公示。
3.每年10月份开始进行奖助学金评审并公示。
4.指导、协助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5.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四)2024级新生宿舍标准为4人或6人间。宿舍分配方案:2024级新生入学采取学校集中统一分配与网上预定相结合的办法。
七、本科新生奖学金颁发原则
(一) 奖励专业(方向)
在下列专业或专业方向设立新生奖学金:
1.音乐类:音乐表演(声乐演唱、乐器演奏、键盘乐器演奏招考方向)、流行音乐专业;
2.表演类:表演(影视表演、服装表演招考方向);
3.舞蹈类:舞蹈表演专业;
4.美术类:绘画、中国画、雕塑、文物保护与修复、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
5.书法学专业。
(二) 奖励条件与等级
1.凡报考我校上述专业(方向)的考生,其省统考成绩排名达到所在省专业统考前5名,并被我校录取且取得学籍的,申请获得批准,给予特等新生奖学金五万元。
2.凡报考我校上述专业(方向)的考生,其省统考成绩排名达到所在省专业统考前6—10名,并被我校录取且取得学籍的,申请获得批准,给予一等新生奖学金三万元。
3.凡报考我校上述专业(方向)的考生,其省统考成绩排名达到所在省专业统(联)考前11—20名,并被我校录取且取得学籍的,申请获得批准,给予二等新生奖学金二万元。
4.凡报考我校上述专业(方向)的考生,其省统考成绩排名达到所在省专业统(联)考前21—30名,并被我校录取且取得学籍的,申请获得批准,给予三等新生奖学金一万元。
5.音乐表演类专业分声乐和乐器两个方向使用省统考成绩统一排名,舞蹈表演专业使用舞蹈类统考成绩统一排名。不分小乐种、舞种排名。
(三) 以上专业新生奖学金的申请办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每年9月份评定并全校公示不少于5日。
录取办法说明
严格执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规定的批次设置及投档原则。
(一)本科艺术类录取原则
根据教育部要求,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组织的相应艺术类专业统考并取得合格成绩。在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文化课最低控制线的情况下,按照各省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的录取办法如下:
1.音乐表演(乐器演奏招考方向)、音乐表演(声乐演唱招考方向)、音乐表演(键盘乐器演奏招考方向)、流行音乐、表演(影视表演招考方向)、表演(服装表演招考方向)、舞蹈表演、绘画、中国画、雕塑、书法学、文物保护与修复、影视摄影与制作、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按专业成绩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则艺术文或历史学科按语文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理或物理学科按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2.除绘画、中国画、雕塑、书法学、文物保护与修复、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以外的美术类专业按照综合分1(综合分1=文化分*40%+专业分*6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综合分1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艺术文或历史学科按语文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理或物理学科按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3.音乐学、舞蹈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照综合分2(综合分2=文化分+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综合分2相同,则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艺术文或历史学科按语文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理或物理学科按数学成绩择优录取。
4.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其他专业志愿不予考虑;当第一专业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其他专业志愿及服从调剂的所有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辽宁省本科批艺术类所有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6.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自2024年起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不再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二)高职(专科)艺术类录取原则
取得省艺术类统考专业合格证及各省属艺术院校相关专业考试合格证后,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文化课考试规定分数线后,按照各省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按专业课成绩排名。当第一专业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其他专业志愿不予考虑;当一专业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考生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达到计划名额时,若成绩并列,则艺术文或历史学科按语文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理或物理学科按数学成绩择优录取。辽宁省专科批艺术类所有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三)本科、高职(专科)普通类考生:
1.普通类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按100%以内调档。
2.达到生源所在地本科、高职(专科)文化课考试规定录取分数线,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其他专业志愿不予考虑。
对进档考生我院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时,文史类优先参考语文成绩,其次是文科综合成绩;理工类优先参考数学成绩,其次是理科综合成绩。
九、其他规定
1.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等招生项目。按省招考委关于加分、降分投档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等照顾录取规定执行。 3.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对专业不符合条件或考试有徇私舞弊等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根据大公发[2002]73号文件精神,辽宁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其他地区新生是否迁移户口,以学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为准。
十、注意事项
本招生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我院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最终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十一、联系方式
新校区电话:0411-39256115 39256116
传 真:0411-39256123
地 址:中国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同汇路19号
邮 编:116000
网 址:http://www.da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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