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围绕服务教育强国建设,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加强规范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确保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为切实做好2024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订与核定发布
(一)招生章程的制订
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制订本校2024年招生章程(以下简称“招生章程”)。
2024年,本市继续向在沪招生院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本校在招生工作中使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相应办法。
(二)招生章程的核定与发布
1.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向市教委报送本校招生章程及核准备案正、副表(见附件1、2)。
2.市教委于规定时间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备案工作。
3.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及时将经市教委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即“阳光高考”平台),且不得擅自更改。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学校应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地开展招生章程及有关内容的宣传。
5.市教委将适时对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执行和招生宣传情况进行督查。
二、考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名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工作有关安排,本市考生已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3〕40号)规定,完成了报名工作。若遇有特殊情况,各区教育局须填妥《区教育局特殊情况考生申请表》,报市教委审批。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考试招生管理规定,服从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管理。
(二)考试类别与科目
1.本科
2024年报考本科院校的高考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和听说测试,下同)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总分为66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每门满分均为150分,不分文理,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外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其中一次考试已安排在1月进行),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科目,每门满分均为70分。
2.高职(专科)
2024年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考试。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每门满分均为150分,不分文理,总分为450分。外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其中一次考试已安排在1月进行),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3.考试时间安排
2024年6月7-9日举行全国统考,各科目考试时间为:
语文6月7日9:00-11:30
数学6月7日15:00-17:00
外语笔试(含听力)6月8日15:00-17:00
外语听说测试6月9日8:00起
三、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
本市2024年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办法详见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上海市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经核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残疾人招录政策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等精神,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各普通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8号),2024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政策严格按照附件3所列项目及要求执行,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市教育考试院、各区教育局和高中阶段学校等相关单位必须要高度重视高考加分工作,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落实“阳光公示”,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考生身份的联合审查,防范和打击身份造假。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市、区、校三级公示后方可予以确认。
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民族、公安等部门的协作,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考试招生宣传与服务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要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加强正面宣传,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发声,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息查询、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为考生提供考试招生全流程服务。加强考生诚信教育,重点宣传涉考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行为,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考生提供合理便利,营造温馨和谐的考试环境。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考成绩、高校录取分数线等发布工作,推动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和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分层分类开展培训,做到“培训全覆盖、内容无盲区、对象无死角”,为考生提供形式多样的志愿填报指导服务,指导考生合理填报高考志愿,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禁与校外培训等社会机构合作,通过为考生提供志愿填报咨询服务收取费用、谋取利益,提醒考生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等诈骗陷阱。录取期间,市教育考试院和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做好考务组织与安全保障
着力强化考试组织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高考考务工作规定要求,落实落细组考任务,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强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卷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强化考点入口手机集中存放管理;做好考点、考场设备维护升级,落实5G信号屏蔽全覆盖;配备智能安检门,与人工检查多重结合,严防手机等高科技作弊器材进入考点,确保手机带不进、藏不了、用不了、传不出;加强考务人员工作培训,提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能力。加大考场巡视力度,强化重点区域、场所考前考中检查,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回放制度,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
着力加强信息安全防护。规范高考成绩发布,加强高考成绩信息安全管理,优化完善高校及专业录取分数线发布办法,加强对中学、教师等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市教育考试院应完善并强化填报志愿和投档录取的系统测试和模拟演练。重点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监测和运行维护,及时堵塞安全技术漏洞。对考生的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志愿填报数据、投档录取信息等进行严格保密,确保学生个人及招考信息安全,严防泄露或被他人操控,并做好数据备份。
着力完善考试安全保障。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水平,加强各环节风险梳理和排查,完善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预案。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强治安、交通、卫生防疫、噪音治理、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
(三)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各高校要严肃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纪律,招生宣传的表述应当严谨、规范,不得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开展招生宣传,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含承诺录取专业、本硕博连读或贯通等)、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以优质生源登记表、志愿填报意向书等形式吸引、误导学生。高校制作录取通知书应坚持简约、节约的原则,避免铺张浪费。加强对招生队伍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和解读招考政策。认真落实教育部和国家邮政局有关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求,确保录取通知书寄递安全、及时、准确,并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严格执行国家、地方、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等多级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按照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要求,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加强考试招生培训机构治理。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招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招生培训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涉考培训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区教育局要会同网信、科技、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涉考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市教育考试院、各区教育局及招考机构、有关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市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各区招考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对在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五)加强配套服务保障
本办法有关条款涉及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与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除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外,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1.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2.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副表)
3.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附件1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 |||
一、院校全称 | |||
二、就读校址 | 校本部与各校区地址,同时明确各年级及专业就读地址 | ||
三、层次 | □ 本科 □ 专科 |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大学(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 ||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说明学校招生决策机构、业务机构及工作机制 | ||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 |||
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 说明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及外语教学语种 | ||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说明是否对考生身体素质、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 | ||
十一、录取规则 | 说明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 | ||
十二、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
住宿费标准 | |||
十三、资助政策 | 说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 ||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 |||
十六、其他须知 | |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营利性民办高校用)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 |||
一、院校名称 | ******学院 | ||
二、就读校址 | 校本部与各校区地址,同时明确各年级及专业就读地址 | ||
三、层次 | □ 本科 □ 专科 | ||
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 ||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学院是营利性民办高校,全称为******学院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说明学校招生决策机构、业务机构及工作机制 | ||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 |||
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 说明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及外语教学语种 | ||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说明是否对考生身体素质、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 | ||
十一、录取规则 | 说明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 | ||
十二、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
住宿费标准 | |||
十三、资助政策 | 说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 ||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 |||
十六、其他须知 | |
附件2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副表)(全国统考/秋季统一高考)
院校填写 |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合法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院 校 全 称(盖章): 院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 |
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 ||
发展规划处: | 财务处: | |
职业教育处: | 高等教育处: | |
民办教育处: |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 | |
信访办: | 学生处: | |
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填表说明
一、各高校按《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样张表格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已统一规范的文字表述不可任意修改。如有补充说明,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附件1中“二、就读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表述。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四、附件1中“十一、录取规则”中需说明作为录取依据的总分的组成规则、同分规则、专业安排办法等内容。
五、附件1中“十二、收费标准”相关内容请注明批文号。
六、章程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
七、经核定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附件3
202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具体要求 | 加分 | 证明单位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1 | 烈士子女 |
| 20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户口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证明 |
2 | 少数民族 | 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 5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户口簿和身份证 | |
3 | 归侨、归侨子女 |
| 5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上海市侨办 | |
4 | 华侨子女 |
| 5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户口所在区侨办证明 | |
5 | 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
| 5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上海市台联会 | |
6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
| 10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 |
退役军人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 20分,由报考学校或区招考机构审核 |
说明:
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24日,逾期不予办理。
4.以上加分项目不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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