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和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8127。学校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24号(青山校区),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世纪北路大学城(九原校区)。
第三条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全日制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
第五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协调发展。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并公布招生监督电话,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长来访、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第八条所有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认真执行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以及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工作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录取工作。
第九条深入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实现信息公开透明,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要求
第十条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情况及生源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无预留计划。详见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2024年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认可内蒙古自治区及有关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和优惠政策,按加分后成绩排序。
第十二条外语语种: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课教学开设英语和日语。英语专业要求考生参加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男女比例:所有专业均无性别要求。
第十五条音乐类专业考生的声乐、器乐种类必须符合招生专业方向或专业备注中的要求。
第十六条普通类录取规则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录取排序成绩相同的,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选考科目总分排序。
单科成绩要求: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应用统计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汉语言文学、新闻学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七条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须符合报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录取以投档分(综合成绩)为排序成绩,采用“分数清”的方式录取,即在同一个学校志愿中,按照“分数优先”的方式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依次按专业课成绩、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体育专业统考成绩)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无法调剂的投档考生和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依次按文化课总分、语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我校相关政策执行。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校内学生奖学金、社会类奖助学金、乌兰夫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改善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电话:0472-6193093。
电子信箱:btsyzs@bttc.edu.cn
网址: https://zsw.bttc.edu.cn
通信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24号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官网发布缓存图:
官网发布及后续更新地址:http://zsw.bttc.edu.cn/info/1014/19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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