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昭通职业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昭通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育才路2号(邮政编码657000)
第四条 学历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招生代码:5387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构职责
第七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程参与、全面监督学院招生工作,严把阳光公示关、录取审核关,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受理招生录取方面的投诉。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检科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招生的政策和规定,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决策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学院设招生就业办公室,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院招生工作规定、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与就业
第九条 学院三年制普通专科拟招生专业:畜牧兽医、建筑工程技术、智能制造装备技术、数字媒体技术、大数据与财务管理、运动训练、供用电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烹饪工艺与营养、艺术设计、学前教育、体育教育、法律事务共计14个专业。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
第十二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收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或参加云南省统一组织的“知识+技能”考试的云南省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即“三校生”)。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请考生填报志愿时认真阅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新生入学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且不能在校继续就读的学生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每一位合格考生。
第十六条 学院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专业。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学院最低投档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录取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同等分数情况下,专业志愿在前者优先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综合(文、理)及外语择优录取。若招生所在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云南省组织的专业统考或专业联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艺术、体育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考生按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从高到底排序进行录取,“体育类”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 考生可以通过邮寄的录取通知书,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的考生须向我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所有录取新生进校后进行资格审查,若有与录取信息不符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档考生范围内,按高考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九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专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昭通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专业收费标准按执行云南省物价局、昭通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以《云南招生》(计划版)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八章 助学体系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资助政策和学院“奖、助、贷”资助体系,对成绩优秀、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奖励或资助。
第九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章程,各司其职。
第二十四条 学院进一步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五条 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凡违反录取原则和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立即纠正。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并保护举报者。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接待考生投诉、信(电)访。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第二十八条 报考咨询电话:0870-5456688、0870-5456699
第二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的依据及承诺。
第三十条 本章程所列条款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24年三年制普通专科的招生,其他未尽事项由昭通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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