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录取管理,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24年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教育厅的工作部署,由省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录取期间,成立2024年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录取现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职能小组,招生录取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和“招生院校录取、招考机构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区、市、行委)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考生高考档案,认真履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考生录取资格审查和上线考生档案复查,落实有关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开展招生录取政策宣传咨询和志愿填报服务。同时,建立健全信访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信访问题。
第五条 各招生类型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考试院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在青招生计划数,进行分科类、分批次、分类型测算,提交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招生章程
第六条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高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向社会公布。高校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上公布,供考生及有关人员查阅。考生也可以通过青海省教育考试网(https://www.qhjyks.com/)首页底端“友情链接”中的“常用网站”专栏,链接“阳光高考”平台。
第七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八条 高校要对招生宣传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中介机构、网站和相关学校违规发布招生录取信息、擅自转载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误导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等行为,省级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所属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3号)文件要求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在青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省考试院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与在青招生高校核对、汇总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说明,编印《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计划的管理规定,招生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审核、调整、执行等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未经教育部安排和我省审核同意的院校招生计划,一律不予安排招生。
第四章 录取批次分段设置及投档规则
第十二条 2024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七个批次,依次为:提前本科、本科专项计划、本科一段、公安司法军士类专科、本科二段、专科特殊类型、普通专科批次。各批次设置不同的段,分别投档录取。
强基计划、空军招飞、专升本、运动训练单招、残障单招、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拔尖人才班、综合评价、消防单招、艺术校考和戏曲类省际联考等特殊计划类型,按教育部或招生单位提供的拟录取名单在相应批次进行投档录取(注: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3+2”转段已完成考试招生录取)。
(一)提前本科批次。设置A段、B段和C段,各段计划类型、投档录取模式和志愿数量为:A段:高校专项计划。由于部分高校不安排分省计划,所以高校专项计划未纳入《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省考试院及时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上公布,只允许高校专项计划合格考生填报相应高校的专业志愿。实行梯度志愿,设置2个院校志愿。
B段:军事、民航招飞、航海类、未组织体检面试的公安类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计划,艺考类及体育类的省内优师专项(地方公费师范生)计划。实行梯度志愿,设置2个院校志愿。
C段:组织了体检面试的公安院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国家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等普通类专业计划;艺考类及体育类专业(含国家公费师范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设置9个院校志愿。投档顺序为普通类、艺考类、体育类。
(二)本科专项计划批次。设置I段、D段、E段和F段,各段计划类型、投档录取模式和志愿数量为:
I段:清华大学定向专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定向就业计划,陆军工程大学定向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设置6个院校志愿。
D段:对口援青定向招生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普通类省内优师专项(地方公费师范生)计划。实行梯度志愿,设置2个院校志愿。
E段: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实行平行志愿,设置6个院校志愿。
F段:省内专项计划,即省内生态专项、省内乡村振兴专项、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实行梯度志愿,设置2个院校志愿。
(三)本科一段批次。设置G段和H段。各段计划类型、投档录取模式和志愿数量为:
G段:除独立学院、民办学院之外的省外本科院校预科班(含六州“民考汉”预科班、青南三州“民考汉”预科班)和民族班计划。实行平行志愿,设置9个院校志愿。
H段:除独立学院、民办学院之外的本科院校普通班、藏文班、蒙文班、特色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院校(专业)计划、省内院校预科班计划、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计划。实行平行志愿,设置12个院校志愿。
(四)公安司法军士类专科批次。设置为N段,计划类型为组织了体检面试的高职(专科)层次公安、司法院校计划和招收定向培养军士的院校(专业)计划。实行平行志愿,设置9个院校志愿。
(五)本科二段批次。设置为J段,计划类型为独立学院、民办学院等院校招生(含中外合作办学)计划。实行平行志愿,设置6个院校志愿。
(六)专科特殊类型批次。设置K段和L段,各段计划类型、投档录取模式和志愿数量为:
K段:航海类和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订单培养计划、西安电力高等高职(专科)层次院校订单培养计划。实行梯度志愿,设置2个院校志愿。
L段:高职(专科)层次艺考类及体育类专业计划。实行平行志愿,设置6个院校志愿。投档顺序为艺考类、体育类。
(七)普通专科批次。设置为M段,计划类型为高职(专科)或本科院校专科专业招生(含中外合作办学)计划。实行平行志愿,设置12个院校志愿。
第十三条 2024年我省招生录取各批次按照从A段-B段-C段-I段-D段-E段-F段-G段-H段-N段-J段-K段-L段-M段的顺序依次投档录取。
第十四条 高校可根据在我省投放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要求。省考试院按照投档规则和高校的调档要求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按照梯度志愿投档的分段计划,高校调阅第一志愿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采用“四舍五入”取整方式确定投档数量;第二志愿及征集志愿均按100%投档。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分段计划,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有特殊要求的高校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经省高校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各段正式投档后调入我省的高校招生计划,只能参加该计划所在批次段的征集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五条 在省考试院尚未正式投档前考生申请退档的,由考生本人向省考试院递交退档申请(《退档申请》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下载打印)。省考试院收到退档申请后,将按考生申请内容在相应批次不予投档。申请退档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本批次各段志愿投档和志愿征集,可以参加后续批次各段的投档录取和志愿征集。
已被省考试院正式投档,但尚未被高校正式录取的考生申请退档的,由考生向已投档高校递交退档申请,由高校决定是否批准退档。经高校批准退档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本批次各段志愿投档和志愿征集,可以参加后续批次各段的投档录取和志愿征集。
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变更录取院校和专业。
第十六条 征集志愿和首次集中填报志愿的投档录取规则原则上保持一致。征集志愿院校和专业计划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布后,考生自行在志愿填报系统中查询录取状态,显示“你目前还没有被录取”的考生均可填报征集志愿。考生在填报征集志愿时须认真阅读院校和专业计划的报考条件,合理填报相应志愿。征集志愿时,线上实际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时,在征得招生院校同意后,可适当降分征集志愿。
第十七条 平行志愿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档”的原则投档,文史类(含普通类、艺考类、体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生成小数点后9位数的总成绩确定投档位次;理工类(含普通类、艺考类、体育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生成小数点后9位数的总成绩确定投档位次;梯度志愿依照“志愿优先、遵循分数、顺序投档”的原则投档,按照考生高考总成绩(含照顾加分)确定投档位次,最后一位次的同分考生全部投档,由院校决定是否录取。
第十八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五章 志愿填报
第十九条 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的A段、B段、D段、F段、K段设置第1志愿、第2志愿共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各段首次投档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多次实行志愿征集、投档录取。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I段、E段、J段、L段设置6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平行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C段、G段、N段设置9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平行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H段、M段设置12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平行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平行志愿投档时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各段首次投档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多次实行志愿征集、投档录取。
第二十一条 填报志愿前,考生须仔细阅读所填报高校的《招生章程》和本实施细则,了解掌握院校招生录取规则、录取条件、招生计划等相关内容,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生还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承担责任。我省首次集中填报志愿时间为2024年6月27日9∶00-6月30日22∶00,除按教育部或高校提供录取名单投档录取考生外,其他所有考生须一次性填报所有批次志愿。各批次征集志愿填报时间以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是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也是我省高考网上填报志愿的唯一网址。考生进入网站后按照志愿填报系统要求和登录页面提示进行志愿填报。投档录取时,以考生在志愿填报系统中最后一次提交的电子志愿信息为准。
第二十三条 艺术校考、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招生院校及专业不填报电子志愿,由相关院校合格考生填写纸质《志愿表》,并以纸质《志愿表》及高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为依据投档录取。纸质《志愿表》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下载打印或到考区招办领取。考生填写纸质《志愿表》于6月30日前交考区招办,由考区招办统一于7月1日前送交省考试院。上述三类计划的考生志愿在提前本科批次进行投档录取。
第二十四条 高校专项计划各院校专业需要须在首次集中填报志愿时填报电子志愿,只允许高校专项计划合格考生填报相应高校的专业志愿。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认真核对所填报的志愿信息,准确无误后确认提交。志愿填报过程中,因考生疏漏、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承担责任。志愿填报系统在规定时间关闭,逾期不予补报。考生所提交确认的最终志愿一律不得更改。
第二十六条 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同一个院校的不同类型招生计划在《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中分别公布,考生不能在同一个院校志愿内兼报不同类型招生计划的志愿。
(二)军事、公安、司法、消防、机要、定向培养军士的院校生源选拔中的政治考核工作在统一高考结束后进行,面试、体检及相关测试工作安排在志愿填报结束后进行,请考生及时关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发布的公告。飞行员生源选拔由招生单位自行安排。
(三)报考院校专业要求具有英语口语测试成绩的考生,须参加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初步安排为:6月25至26日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进行网上报名、缴费,6月27日起自行打印《2024年青海省普通高考英语口语考试准考证》,6月28日上午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英语口语考试准考证上注明的考点参加考试,6月30日省考试院通过“青海省教育考试”微信服务号将成绩推送给考生(考生须用高考报名时预留的手机号提前绑定微信服务号),考生也可登录网上报名页面自行查询。有关工作安排请考生及时关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发布的公告。
(四)高考外语为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请详细了解拟选报院校的《招生章程》,确定拟选报院校(专业)是否招收相关语种考生。
(五)参加志愿征集的考生应按照省考试院公布的时间填报征集志愿。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的,视为放弃志愿征集。
(六)有特殊饮食习惯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填报志愿时应了解高校是否设有清真灶,避免造成入学后生活不便。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录取工作按照“招生院校录取、招考机构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我省相应批次或相应计划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投档考生的录取专业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考试院负责监督在在青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高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考试院将主动沟通;对故意拖延时间和无故拒绝联系的高校,省考试院可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和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分配考生录取专业,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九条 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专业的录取批次以省考试院公布的《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为准。
第三十条 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
第三十一条 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考试院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章 照顾政策
第三十二条 自2024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执行以下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5分;
(五)“民族艰苦地区”考生加分:
A区:玉树州6县(市),果洛州6县,黄南州河南县、泽库县,海南州兴海县,海北州刚察县,海西州天峻县符合条件(高中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均在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10分。
B区: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海南州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同德县,海北州海晏县、门源县、祁连县,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茫崖市、都兰县、乌兰县、大柴旦行委符合条件(高中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均在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5分,汉族考生加5分。
C区:海东市6县(区),西宁市湟中区、湟源县、大通县符合条件(高中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均在本区域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D区: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和青海油田考区考生不享受“民族艰苦地区”加分政策。
黄南州河南县、泽库县,海南州兴海县,海北州刚察县,海西州天峻县考生在户籍所在州域内高中学校实际就读的,享受A区“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省内异地集体办班办校考生,享受户籍地考生“民族艰苦地区”加分政策,加分分值降低2分;省外异地集体办班考生,享受户籍地考生“民族艰苦地区”加分政策,加分分值降低5分。省内外异地集体办班办校考生中途转学至省内就读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对于省内跨加分区域实际就读的考生(含多个区域),若高中阶段连续三年在某一个加分区域内实际就读,则享受该区域“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若高中阶段三年在两个或多个加分区域内实际就读,则按实际就读地“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考生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学校不一致(实际就读时间连续超过15天<含>或累计超过45天<含>),即“人籍分离”的,不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往届生仅高中应届毕业当年和次年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同等学力考生不享受“民族艰苦地区”项目加分分值。
高考加分项目须由考生本人申请,填写高考加分资格申请表,并在高考报名期间完成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照顾加分,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申报“民族艰苦地区”加分项目的考生,其民族成份须与其亲生父亲或母亲一致。
第三十三条 享受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高中学校、考区、市(州)、省考试院四级公示后方予认可。高中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的班级。公示的信息应包括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性别、高中阶段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信息、父母姓名、申请加分项目及分值、最终审核确认加分分值。学校、考区、市(州)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高考当年9月底;省考试院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示至高考当年年底。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三十四条 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对于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加分资格审核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对有关人员要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倒查追责。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高考加分项目分值实施情况,建立高考加分政策动态调整评估机制,适当完善相关制度,持续推进教育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实行梯度志愿投档的批次分段,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除持有效证件外,其他考生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部处出具证明】
(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除持有效证件外,须由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门出具证明】
(三)公安英烈、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除持有效证件外,须由青海省公安厅政治部出具证明】
(四)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提供,须由团省委出具证明】
第八章 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第三十七条 考生投档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普通类(文史、理工、体育)
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加分
(二)藏文类(文史、理工、体育)
填报用藏文授课的招生专业时:民族汉考+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加分;填报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招生专业时:(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加分。
【藏文类考生选报用藏语文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外语成绩作为参考;选报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外语按100%计】
(三)蒙文类(文史、理工、体育)
(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加分
(四)艺考类(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考生)
1.播音与主持类
高考文化课分数×0.7+(专业成绩÷专业满分300分)×750×0.3+照顾加分(结果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点)
2. 除播音与主持类外的其余专业
高考文化课分数×0.5+(专业成绩÷专业满分300分)×750×0.5+照顾加分(结果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点)
第九章 有关招生政策说明
第三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工作安排,原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自2024年起停止招生。2011年省招委会印发的《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录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青招委〔2011〕42号)中的第四条“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三本及以下院校的录取:(一)考生及家长在青落户一年以上、不满三年(高考前);(二)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调整为“对于不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2006〕33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参与省内外本科二段及高职(专科)批次段的录取:(一)考生及家长在青落户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截止高考当年的6月1日前);(二)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第三十九条 “民考民”(藏文和蒙文)考生填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招生计划的,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藏文类考生通过转换分数,选择填报普通类计划的,须达到普通类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按普通类录取。
第四十条 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录取。招生计划中省外院校的预科班、民族班计划,生源为全省少数民族考生。面向六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或青南三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招生的省外预科班计划,仅限六州或青南三州少数民族“民考汉”考生填报,若生源不足,则在首次征集志愿时将生源范围扩大到全省少数民族“民考汉”考生。省内本科院校的预科班计划只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各区县农村户籍及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农村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藏汉双语”授课计划只招收藏文考生,蒙文授课计划只招收蒙文考生。
预科班、民族班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本科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下80分、40分。省外预科班、民族班计划,按照我省划定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进行投档,由院校决定是否录取。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计划只允许2024年具有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
第四十一条 艺考类招生录取。取得我省艺考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考类专业综合投档控制分数线、参与艺考类招生计划录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同一高校的不同类型专业,要按不同的院校志愿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艺考类考生可报考普通类专业志愿。
取得教育部批准的单独设置艺术院校(含参照执行院校)、国家部委所属高校本科艺考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须填写纸质的《青海省2024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考类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同一考生在多所院校参加专业校考并取得多个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由省考试院按照考生志愿,结合高校拟录取名单投档。高校须按照教育部要求,于7月10日18:00前反馈拟录取名单,办理校考录取手续,7月10日18:00日后高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省考试院不予认可、不予投档,影响考生录取的,由高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体育类招生录取。体育类专业合格考生投档成绩达到我省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体育类考生可报考普通类专业志愿。
第四十三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报考此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普通高考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高校的录取。
第四十四条 强基计划招生录取。通过高校强基计划资格审查的考生,在高考结束后参加高校组织的强基计划选拔考核,录取阶段严格按照教育部在“阳光高考强基计划平台”下达的拟录取名单投档录取,由高校调入强基计划招生录取,不占用我省普通类招生计划。
第四十五条 保送生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规定,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人员具备高校保送资格。高校可以从上述人员中招收保送生,其中公安英烈子女按有关规定只许保送至公安类院校。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或有关部门提出保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及考生所在中学审核确认并通过多级公示后,参加有关高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高校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和高校选拔要求,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被录取。省考试院按照规定程序在高考前对高校拟录取保送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高考录取。
第四十六条 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按照省考试院《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青招委办〔2024〕3号)文件要求执行。参加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被正式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十七条 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该计划包括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三类。2024年我省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是:西宁市城西区、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和青海油田以外各考区的农(牧)业家庭户籍(不含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学(西宁市城西区、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中学和青海油田中学除外)实际就读高中三年并具有学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2024年高考报名的学生。学籍保留在省内的省外集体办班考生,不具备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上述专项计划和省内乡村振兴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由教育部下达分省计划,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单独填报、单独录取。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符合资格条件、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填报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将未完成的专项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须通过征集志愿完成。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任务。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费师范生计划招生录取。国家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负责实施,考生入学前须与录取院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履约任教服务期为6年。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毕业后违约考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罚缴该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
第四十九条 优师专项计划录取。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简称优师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采取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的方式,为脱贫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中小学校培养优秀教师。
国家优师专项计划:由北京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承担培养,招生生源为全省生源。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在录取后、获得录取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到生源所在省份定向县中小学履约任教不少于6年。对拒签协议的录取学生,有关高校应取消其优师专项录取资格。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录取后,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区。
省内优师专项(地方公费师范生)计划:由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承担培养,招生生源为六州和海东市六县区及西宁市湟中区、湟源县、大通县生源。省内优师专项(地方公费师范生)计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在入学前做好相关协议签订工作。
以上具体生源范围、就业协议签订方式等规定以招生院校发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五十条 省内生态专项、省内乡村振兴专项、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招生录取,由省内本科高校承担。
省内生态专项计划:限三江源生态核心保护区(包括玉树州:玉树市、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果洛州:玛多县、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班玛县、达日县;海南州:同德县、兴海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海西州: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考生报考,生源不足时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六州。
省内乡村振兴专项计划:限符合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报考。
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六州生源,该计划以州为单位择优录取。
第五十一条 军事、公安、司法、消防、机要、定向培养军士院校招生录取。军事、公安、司法、消防、机要、定向培养军士院校招生执行教育部、中央军委、公安部、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录取政治考核、体检、面试合格的高中毕业生,生源选拔工作及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五十二条 定向计划招生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六省市对口援青定向各州招生的普通类计划在首次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面向全省征集志愿。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录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由有关高等学校编制并报教育部,由教育部负责审核并分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该计划属于定向就业计划,录取考生本科毕业后须按照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到西藏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该计划安排在本科专项计划批次录取,最低录取线不低于招生院校在本科一段批次提档线下40分。已录取的师范类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其他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生源范围为符合我省高考报名录取资格、户籍在我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计划,按照“州来州去”“州来县去”原则面向定向地区招生,重点为海西州、海南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定向培养医学生。培养院校为青海大学,培养专业为临床医学(全科培养方向)本科专业。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须在五州(不含海北州,下同)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三年以上户籍,限本州农村户籍填报本州项目计划,考生须承诺毕业后在本州的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履约服务至少6年。该计划以州为单位择优录取,如定向生源不足,可依次面向五州、六州、全省征集补录。录取学生免缴学费和住宿费,并享受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五十三条 港澳院校内地计划招生录取。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考试院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考生本人可通过登录院校网站等方式自行申请,按照招生院校要求参与自主选拔录取。
第十章 录取确认与报到注册
第五十四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拟录取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在我省录取结束后将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第五十五条 考生收到高校寄送的《录取通知书》后,应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院的志愿填报系统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确认,核实《录取通知书》真伪,防止因虚假招生上当受骗。考生应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录取后确定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及时和录取院校联系,避免招生院校网上注册学籍。如因考生上一年度录取后不报到而影响下一年度高考报名录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六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五十七条 省考试院将于8月31日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在青招生高校在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招生录取数据库。省考试院上报的数据是在青招生高校录取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章 考生档案
第五十八条 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纸质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资格审查表》《考生体检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赴省外就读高中审查登记表(附审查登记资料)、《青海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加分确认表》(前述材料均为原件),考生与家长户口簿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纸质档案由考生从考区招办领取后,自行携带到所录取的高校。
凡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考生纸质档案中还应装入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加盖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部门的户籍专用章)。户籍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从青海转出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第五十九条 省考试院加强考生有关信息的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区招办负责做好考生纸质档案中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考资格审查严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6〕71号)有关要求,加强考生报考录取资格审查工作。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各考区招办要对上线考生进行再次审查,市(州)招办(教育考试院)组织对本科一段(含)以上考生档案进行复查。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2008〕48号和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和“青政办〔2007〕177号”以及“青办发〔2004〕56号、青人才字〔2011〕5号、青组字〔2016〕18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对资格存疑考生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核实取证,切实把好档案复查和招考资格审查关。各地要在7月3日前完成复查工作任务,并向省考试院报送复查工作报告。省考试院加强政策指导,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资格审查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各地考生档案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各考区招办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三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公示
第六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学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学生提高防范意识,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篡改。考生高考成绩信息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新闻媒体要规范新闻报道,严禁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上线率”等内容,各地政府、学校、培训机构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
第六十二条 省考试院、各高校和相关中学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相关招生信息。省考试院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高校录取最低分、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各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省考试院和各高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按照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省考试院和各高校须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六十三条 军事、公安、司法、消防、机要、定向培养军士的院校生源选拔中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检等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在青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2024年司法行政类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青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4年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在青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2024年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在青招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遴选出的合格生源名单在相关单位和省考试院官方网站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十四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拔尖人才班、综合评价、高水平运动队、艺考类、体育类、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考试等类型的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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