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美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美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大学城校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168号;
昌岗校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
湾区创新学院(佛山)校区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禅港西路西北侧、紫洞西一路南侧。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美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
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专业分为艺术类(校考)专业、艺术类(省统考)专业、普通类专业。
艺术类(校考)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计划,在本科提前批进行录取,具体以各省级高考录取批次设置为准;艺术类(省统考)专业、普通类专业,编制分省计划,在本科批进行录取,具体以各省级高考录取批次设置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 (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解决在录取阶段的同分上线录取、各省(区、市)生源不均衡,及普通类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文化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报考我校“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各校考专业,须参加对应科类的省级统考并且成绩合格,对应的校考类型专业成绩合格(即取得校考合格证),才有资格被我校录取。各省级招办对艺术类专业招考工作有特殊规定的,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面向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如下:
1、艺术类(校考)、艺术类(省统考)、建筑学、风景园林、艺术设计学、艺术管理、艺术教育专业:“不提选考科目要求”;
2、工业设计、智能交互设计、智能工程与创意设计专业:考生必须选考物理、化学2门科目方可报考;
第二十三条 我校艺术类(校考)专业按“网络初试+现场复试”模式组织校考,校考类别分“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最终按“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分别发放校考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录取原则和办法:
1、艺术类(校考)“美术与设计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省级美术与设计类统考成绩合格,依据“美术与设计类”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的专业。当校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的考生(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高考文化相对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
2、艺术类(校考)“书法类”专业: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省级书法类统考成绩合格,依据“书法类”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的专业。当校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的考生(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高考文化相对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
3、艺术类(校考)在确定录取具体专业阶段,因个别省份(例如海南省)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有原始分、标准分等多种分制,我校统一按原始分(满分750分)进行计算,满分非750分的折算成750分。
4、在艺术类(校考)专业录取中,当考生未被录取至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各专业录取原则调剂到同一校考类别未满额且考生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不符合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要求的,将予以退档。
5、艺术类(省统考)专业: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省级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合格,按照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投档规则择优录取。各省(区、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录取时如有特殊要求,将按要求执行。
6、普通类专业:考生不需参加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或校考,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按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投档规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校考)“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破格条件:
按照上述艺术类(校考)专业录取原则录取后,在“美术与设计类”校考专业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校考成绩位于校考合格考生总数的前10%(小数向下取整)且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85%(小数向上取整)的考生,按校考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当校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的考生(高考文化相对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高考文化相对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计划录取额满为止。
破格录取名单通过本校招生报名系统在该校考类别合格生源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考试中心实名提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作弊等行为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我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和专业复试。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或经我校招生委员会认定未达我校入学要求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我校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财政厅下发的粤价[2013]34号、粤价[2007]186号文件执行。学费:美术学 (美术史)、艺术管理专业学费为10000元/生·学年,其它各专业学费为15000元/生·学年,均不含住宿费。住宿费:普通学生公寓四人间1500元/生·学年;普通学生公寓五人间1200元/生·学年。若有变动,按物价局最新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政策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我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缓”等为主要内容的奖学与资助工作体系,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与资助,具体措施可在学校官方网站查阅。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广州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20-39362077
传真:020-84017740
电子邮箱:zsb@gzarts.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arts.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zarts.edu.cn/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20-39325774,18902200072(9:00-12:00,14:30-16:30)
传真:020-39325774
电子邮箱:jwb@gzarts.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美术学院授权广州美术学院招生考试中心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官网发布缓存图:
官网发布及后续更新地址:http://zs.gzarts.edu.cn/info/1037/33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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