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2024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以下简称“高职分类招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办学类型
学校全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633)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 制:三年
学院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荆溪关口366号(邮编350101)
第二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
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省教育厅批准或者省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三条 招收男女比例
所有专业男女兼招,比例不限。
第四条 录取方法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2024年我校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原则上均按招生计划数的100%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
2.普通高中类考生将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依据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择优录取。
3.中职学校类考生依据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4.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总成绩相同的考生,先按符合录取照顾政策同等优先进行排序,中职学校类考生再按专业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确定考生位次;普通高中类考生再按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确定考生位次。如果仍然同分,则认可录取系统的投档结果。如果因同分造成同一院校专业投档人数超过计划数,超过部分一并录取。
5.2024届中职学校类考生和普通高中类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的参考。
第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1.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填报我校志愿之前,应认真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指导意见选择符合体检标准的专业报考。对于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款中所列疾病者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2.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我校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
3.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各专业。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
4.结合我校专业培养特点,肢体残疾考生不宜报考我校所有专业,新生报到后学校将组织身体复查,如果发现身体状况与考生高考体检结果不符,隐瞒不予录取相关疾病者,按《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不能录取,学校将作退学处理。
第六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语种
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和专业外语安排教学。
第七条 收费标准
学费、住宿费依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出台的各项收费文件制度(闽价费[2012]356号、闽价费〔2012〕567号、闽价费[2018]190号、闽发改价格函〔2023〕364号等)执行,其中医学类专业6600元/生·学年,一般专业6000元/生·学年;住宿费四人间1300元/生·学年,六人间870-970元/生·学年,八人间650元/生·学年。学费、住宿费如有变动,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八条 转专业及学历文凭
根据《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规定》(闽卫院教〔2023〕18号)文件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体育类专业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符合文件规定者,经审定后方可转专业。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条 监督和保证
1.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2.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教育厅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招生工作的信誉。
3.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监督举报电话:0591-22869969(纪委办公室)。
第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或我校网站查询本人的录取情况。我校在录取结束后,及时寄发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新生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奖励及资助政策
学校已形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新生入学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较为完善和规范的资助体系。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荆溪关口366号
邮 编:350101
学校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联系电话:0591-22869955 22869956
第十三条 附则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本章程由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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