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招生章程(含美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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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47
第五条 学校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8号(江湾校区)邮政编码:528000
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33号(仙溪校区)邮政编码:528231
禅城区河滨路5号(河滨校区)邮政编码:528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
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批次为联招本科批次。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2018年美术类本科招生计划

2018年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招生章程(含美术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据各省的排名方法按顺序录取,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除广东省外,报考英语(含师范方向)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当地英语满分值的73%以上,即150分制的110分或120分制的88分。
第二十三条 我校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广东省使用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类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综合分(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综合分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综合分排在后面的考生。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术科分高低顺序排名。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六章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与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项目
第二十八条 我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与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机电一体化技术、工业设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开展四年制(4+0)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试点项目试点,设立“四年制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创新班”,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本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编班。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等由我校负责,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协办,全部四年均在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培养。非创新班学生不得转入创新班学习。创新班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不得转入同一专业非创新班。

第七章 其他类招生
第二十九条 港澳地区、台湾省学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工业设计、数字媒体技术、交通工程、建筑学专业对视力有要求,不招收色盲者;农林类、医学类、药学类、化工类、生物科学类、学前教育、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环境工程、生物工程、风景园林、环境科学等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者。
第三十一条 因用人单位对身体条件有要求,旅游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护理专业要求四肢健全,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1. 学费标准:
文科类:5050元/学年;
农学类:4568元/学年;
理工外语类:5710元/学年;
艺术类:10000元/学年;
医学类:6380元/学年。
2. 住宿费标准:
分别有600元/年、750元/年、1000元/年、1100元/年、1200元/年、1400元/年、1500元/年、1700元/年八个档次,按实际入住档次收费。

第十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2. “明日栋梁资金”奖学金:优秀新生奖3000元/人;优秀毕业生奖:1000元/人;科技学术创新奖:最高5000元/项;继续深造鼓励奖 2000元/人;
3. 学业优胜奖:按学生人数10%进行奖励;
4. 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5. 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可申请此项贷款,额度最高为每生8000元/年;
6. 设“困境成才奖”2000元/人;奖励优秀困难生;
7. 困难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处,
监督电话:0757-82988227
传 真:0757-82982304
电子邮箱:jjc@fosu.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57-83989841
传 真:0757-82982304
电子邮箱:zsb@fosu.edu.cn
学校网址:http://web.fos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fosu.edu.cn/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审核通过,适用于我校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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