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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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公布录取原则、学费标准、资助政策。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特别说明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深圳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9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粤海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邮政编码:518060

丽湖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66号,邮政编码:51805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深圳大学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深圳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就读深圳大学深圳南特金融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符合双方学位授予要求者,将同时授予深圳大学和法国南特高等商学院两校学士学位。

金融科技(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学位:金融科技理学学士;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学位:区块链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理学学士;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学位: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理学学士。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在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再监督,负责对涉嫌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具体以各省份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一)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二)广东省以外各省(区、市)普通类、文史(历史)类、理工(物理)类列第一批(重点批或本科批)录取;体育类、艺术类录取批次按生源省(区、市)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其他招生类型

外语类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保送录取运动员和华侨港澳台学生等类型招生项目的招生录取,依照学校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学校按照有关招生工作要求制定,详情可在深圳大学本科招生网查阅。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史(历史)类、理工(物理)类、体育类、艺术类等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学校承认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定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的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学校在录取时对获得各类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普通文理(历史、物理)类,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普通文理(历史、物理)类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该省(区、市)相关录取排序(投档排序)规则执行;无相关规则的省(区、市)则按以下排序规则执行:语文加数学总成绩、语文和数学两门中的单科较高成绩、外语成绩、其余科目中单科较高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志愿处理办法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区、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处理。

其他省(区、市)实行院校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同等志愿,择优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若第一院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按考生的学校志愿次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专业志愿处理办法

普通文理(历史、物理)类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并结合专业要求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有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拟调入专业(即所有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志愿均被录取完后,仍有剩余计划的专业,下同)相关录取要求者,将予以退档;如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拟调入专业相关录取要求,可以被择优调剂录取。

平行志愿批次普通类考生调档后,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如体检要求等)者不退档。

凡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并上线者,将按照学校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在金融科技(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及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三个专业范围内调剂。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接收已填报过深圳大学深圳南特金融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调剂。

第二十五条  录取时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有要求的省(区、市),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其他省(区、市)如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有相应要求,则按当地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按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英语(含招考方向)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录取实行“分数优先”原则。

(一)艺术类专业出档考生,文化课总分和术科成绩均须达到生源省(区、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还须达到我校规定的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广东、福建、湖北、湖南、重庆、安徽、黑龙江为普通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四川为普通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浙江为普通类第一段控制分数线),未达我校规定的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者将被退档。

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还须达到我校规定的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当地省级招生部门确定的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若我校被安排在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分省分专业(招考方向)计划,按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省级统考成绩相同时,依次以高考文化投档成绩、文化原始分、语文、数学成绩高低为录取优先顺序。

(二)体育教育(师范)、休闲体育专业:

广东省符合录取政策的出档考生,文化总分和术科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区、市)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排位)分档至各专业。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以下专业(含招考方向)或包含该专业的大类,色盲、色弱者不予录取:心理学、化学、环境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生物技术、海洋科学、生物科学、临床医学、药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

以下专业(含招考方向)或包含该专业的大类,色盲者不予录取:设计学类、美术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将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对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特殊类型(含艺术类、体育类、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等)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水平复测;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学校将组织专门调查。对弄虚作假、违规录取及其他不符合录取资格的考生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费与住宿费

学费(不含书费)按学分制收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由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每学期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的课程总学分计算。

(一)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约6230-6853元/生/学年;

(二)文史类专业:约5510-6061元/生/学年;

(三)医学类专业:约6960元/生/学年;

(四)艺术类专业:约10000元/生/学年;

(五)休闲体育(高尔夫)专业:约13230元/生/学年;

(六)深圳大学深圳南特金融科技学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81500元/生/学年。

各专业每学年平均收费情况详见深圳大学本科招生网;住宿费为800-1500元/学年(以深圳市物价部门批准数为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奖助学金政策(详见深圳大学本科招生网)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各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

(二)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1.按国家、省(区、市)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十章  特别说明

第三十六条  报到校区

丽湖校区:医学部、经济学院、法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生命与海洋科学学院、材料学院、管理学院和政府管理学院相关专业。

粤海校区:其他专业。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科技(中外合作办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及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三十八条  数学与应用数学(理工创新实验班)、物理学(理工创新实验班)、化学(理工创新实验班)及生物科学(理工创新实验班)专业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25分,非英语语种考生须慎重报考。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2653 6235 

传  真:0755-2653 4482

电子邮箱:zsb@sz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sz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szu.edu.cn

官方微信:深圳大学本科招生(szubkzs)

第四十条  深圳大学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并接受相关信访举报。

联系部门:深圳大学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55-2267 1162

电子邮箱:jiwei@szu.edu.cn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深圳大学授权深圳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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