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与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1347
第五条学校地址:
白云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八路1188号;邮政编码:510550
海珠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仲恺路501号;邮政编码:510225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省外按生源省(区、市)录取批次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文件要求,学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包装工程专业与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包装策划与设计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4+0”模式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四年均在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在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我校负责,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相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相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美术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广东省内报考我校的考生,其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相关省(区、市),学校将根据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相关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直到所填报的最后一个专业志愿(不含调剂志愿)。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对于没有总分排位省份的考生,在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历史类/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类/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三条美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相关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至我校的广东生源考生,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直到所填报的最后一个专业志愿(不含调剂志愿)。当考生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按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广东省外美术类专业,依照该省排序规则参与投档。投档至我校的广东省外美术类生源考生,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占50%、术科统考成绩占50%计算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总分相同,则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按上述原则,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完毕后,若有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的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同一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录取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与新西兰林肯大学、英国爱丁堡龙比亚大学合作的国际化人才联合培养国际班,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国际班学生一经录取,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及招生简章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高考改革省(区、市)按高考改革录取相关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七条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及日语,其他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相关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及招生简章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与新西兰林肯大学、英国爱丁堡龙比亚大学联合培养3+2本硕连读或3+1学士双学位国际班学生,前3学年每学年向我校缴纳额外2.5万元人民币的语言及通识课程培训费,在国外学习阶段需额外向合作学校缴纳学杂费,收费标准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及招生简章相关信息。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有如下奖助学措施:
1.综合测评奖学金。每年按在校生人数的18%进行奖励,资助标准将根据当年学校财务预算进行动态调整,设有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及三等奖学金。
2.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3.社会资助。学校设立仲明助学金、香港信善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部分二级学院设立社会资助奖学金或助学金,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本资助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5.临时困难补助。学校设立特殊困难学生临时补助,对家庭突发重大变故或遭受重大疾病的家庭困难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
6.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询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9003030
传真:020-89003030
电子邮箱:zsb@zhk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zhku.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s://zsb-portal.zhku.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平台: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本科招生办(zhku_zsb)
第三十八条招生工作监督电话(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020-89003950
联系人:刘老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审定通过,适用于学校2023年夏季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与国家规定有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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