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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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公布录取原则、学费标准、资助政策。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韶关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韶关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288号韶乐园校区;邮政编码:512005

黄田坝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64号;邮政编码:512003

医学院十里亭校区: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前进路48号;邮政编码:512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韶关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在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专科提前批次、专科批次,在广东省以外的省(区、市)录取批次,具体以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车辆工程专业与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汽车电子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在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以及韶关学院学生奖学金、省级及以上学生奖助贷等由学校负责,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学校园艺专业与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作物生产与经营管理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以及韶关学院学生奖学金、省级及以上学生奖助贷等由学校负责,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学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与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办学地点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放和学位授予以及韶关学院学生奖学金、省级及以上学生奖助贷等由学校负责,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本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并在有空编时优先入编。

第十八条 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本校的公费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能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或文科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或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文科类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科目成绩分高者。

第二十五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该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进行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0.5+(专业成绩÷专业满分)×文化成绩满分×0.5。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如生源所在省(区、市)对投档录取条件等有最新规定,则按该省(区、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计划、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专业,单独院校专业组录取,录取规则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校企合作办学(与中软国际有限公司合作办学)的广东省示范性软件学院(试办)的软件工程专业(本科),单独院校专业组录取,录取规则按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则录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英国西英格兰大学商务英语专业(本科)“3+1”学分互认本硕连读联合培养项目,与英国普利茅斯大学旅游管理专业(本科)“3+1”学分互认双学位项目,与泰国曼谷吞武里大学音乐学(师范)专业、体育教育(师范)专业“3.5+2”学分互认本硕连读联合培养项目,单独院校专业组录取,录取规则按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则录取。

第二十九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日语,其他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相应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所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学生将取消入学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粤发改规〔2021〕10号)的标准执行。

具体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八条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目前学校设有雷为有奖学金、镇泰奖学金、广东生源地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金、石景宜刘紫英伉俪助学金、黎灿助学金、邓安堂助学金、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等。另外,学校还设有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等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真:0751-8120066

电子邮箱:8120066@sg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第四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杜老师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真:0751-8120015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韶关学院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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