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规范我院普通本科和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广西艺术学院。学校代码:10607。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邮政编码:530022。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国家文化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6所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综合性艺术类本科高校之一,广西唯一的独立设置的综合性艺术类本科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评估优秀等级高校;是国家批准的具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担任组长的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学历层次及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院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有本科和高职两个学历层次。本科各专业(含中英、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学制4年,高职各专业学制3年。本科和高职各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七条 我院2013年本科计划是根据招生专业及生源情况编制拟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由省级招生部门公布。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院本科招生可不做分省分专业计划,视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安排招生计划。高职专业根据分省分专业计划进行招生。
第四章 招生对象
第九条 我院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高职专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按分省分专业计划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的考生,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简称联招办)规定的报考条件的华侨、港澳地区、台湾省考生均可报考我院。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 十 条 我院2013年各招生专业(方向)的考试科目、考试要求、考试时间及地点按照《广西艺术学院2013年本(专)科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广西考生报考本科美术学(美术史论)、艺术设计学、广告学(广告策划、媒体创意)、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影像数字传播、电视编导与网络传媒)、广播电视编导(中英校际交流2+2项目)、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表演(歌舞表演、舞台影视表演)、音乐学(民族音乐学、音乐史论、音乐文化传播、文化艺术管理)、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舞蹈表演(国标舞)、文化产业管理(文化项目创意与管理、文化旅游策划与管理、演艺策划与管理)等专业的,不需参加广西全区艺术统考,仅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二条 外省考生报考的本科专业,如涉及到高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统考有达标要求的,则按高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业考试中凡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科目缺考或考试成绩为零的,不能取得该专业考试的合格资格。
第十四条 报考高职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考,录取时直接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考成绩。
第十五条 获得我院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有关规定参加文化课入学考试。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 凡填报我院本科专业(含中英、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资格,并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各专业高考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考生填报志愿后由我院自行划定并公布。(广西考生分数线在我院招生资讯网页公布,外省考生分数线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八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不分文理科),参考外语等相关科目成绩,以及德、智、体等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我院2013年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不同专业类别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本科音乐表演[演唱、演奏、流行音乐(演唱)]专业,录取时参考专业总分成绩,按专业主科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二、本科美术学(美术史论)、艺术设计学、音乐学(文化艺术管理)专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7:3的结构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广播电视编导(含中英校际交流2+2项目)、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6:4的结构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舞蹈学专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5:5的结构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三、本科艺术教育、风景园林、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如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年招生录取政策对非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另有规定的,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中英、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的专业(除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中英校际交流2+2项目〉以外),录取时参考外语单科成绩,按专业总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凡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中英、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相关专业者,优先录取。
五、本科专业除以上第一至第四款的专业以外,其余专业按专业总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六、专业成绩特别优秀或者属于人才紧缺专业的考生,可适当降低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
七、报考高职专业的考生,须取得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资格,文化成绩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八、以上录取规则如与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
第十九条 录取时,对于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报考的专业及成绩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方向)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
第七章 录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其中,我院部分专业对考生身高、男女比例或身体有特殊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我院2013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本科音乐学(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和艺术教育(音乐教育)专业(方向)以演奏为主的考生,招录乐种不限。入学后,学院开设的器乐课程有钢琴、电子琴、手风琴、扬琴、古筝、萨克斯。
第二十三条 本科音乐表演(演奏)专业各乐种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需要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科音乐学(中美校际合作2+2项目)专业仅招录以演唱和演奏为主的考生。
第八章 入学及收费
第二十五条 我院2013年新生的学费、住宿费及其他项目的收费,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正式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外语教学仅提供英语语种。
第二十七条 本科中英校际交流2+2项目专业的新生入学后,第一阶段在我院学习本科前两年的课程,第二阶段在英国格林多大学(Glyndwr University)续读本科后两年课程。学生在学习期间修完两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我院本科毕业证书,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同时授予我院和英国格林多大学的学士学位。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学生可向英国格林多大学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符合条件者将被录取进入为期一年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如已完成国内两年课程的学习,因其他原因无法出国续读者,可申请转入我院相应的本科专业,继续完成后两年课程的学习,学费标准按已转入的专业收取学费。
第二十八条 本科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的新生入学后,第一阶段在我院学习本科前两年的课程,第二阶段在美国西俄勒冈大学(Western Oregon University)续读本科后两年课程。学生在学习期间修完两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可获得我院本科毕业证书,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同时授予我院和西俄勒冈大学的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学生可向美国西俄勒冈大学申请攻读硕士学位,符合条件者将被录取进入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如已完成国内两年课程的学习,因其他原因无法出国续读者,可申请转入我院相应的本科专业,继续完成后两年课程的学习,学费标准按已转入的专业收取学费。
第二十九条 经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考入我院就读的学生,学习期间成绩优异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经过遴选推荐,优秀本科生可免试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攻读硕士研究生;优秀高职生可免试直接升入本科阶段继续学习,或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在专科学习阶段选择“自考专本衔接”的学习形式获得国家自学考试本科文凭和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正式学籍,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高考违纪舞弊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原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十一条 学院现有4个教学区,即位于南宁市的南湖校区、相思湖校区、西校区和位于桂林市的桂林校区。本年度各专业新生入学后教学区域的安排,将在我院招生资讯网公布,考生可在填报志愿前登录查看。
第九章 奖、助、贷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帮助优秀学生和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华力奖学金、湛匠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校内借款、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奖、助、贷制度。详情请登录“广西艺术学院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看。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我院201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信息将统一由学院招生办公室通过我院招生资讯网向社会发布。我院从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及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等工作,任何冒用我院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等活动均属非法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我院概不负责。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避免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不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联系方式: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530022,电话:0771-5333126,5317393(传真),网址:http://zsb.gxai.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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