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4220。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直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地点:青秀校区(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东盟校区(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2号);平果校区(百色市平果市大学路6号)。
第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招生对象为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其他类型招生工作请参阅学校相应招生简章。
第四条 学校面向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东、湖南、海南、江西、安徽、河南、湖北、山东、福建、辽宁、黑龙江、河北、山西、内蒙古等19个省市招生,实际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
第八条 学校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教育厅审核公布为准,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比例为1:1,具体比例依照生源情况及招生省份的文件要求制定。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各省(区、市)的高职高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照已公布的各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录取期间学校可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各类型专业录取原则。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
学校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根据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投档成绩相同的,按考生生源地省(区、市)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对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本校不征求考生意见。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
报读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具备对应的艺术、体育科目统考成绩,且其文化成绩和艺术体育统考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学校执行各招生省(区、市)的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定,对艺术、体育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艺术、体育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依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三)地方公费师范生录取。
报读学校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项目的考生,录取原则按《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党委编办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专项工作文件执行。
(四)各省(区、市)各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不受理考生的退档申请。
第十三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名单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前教育、体育教育、特殊教育及美术设计类专业不录取色弱、色盲考生。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及专业发展要求,舞蹈表演、舞蹈表演(儿童舞蹈表演与编导)专业要求考生身高不低于158cm。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最新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我校实行学年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缴学费。
(一)学费标准为:
1.教育类专业:5500-8600元/学年;
2.公共服务类、公共事业类、旅游类、文秘类、语言类、公共卫生与卫生管理类、健康管理与促进类、体育类专业:6000-7000元/学年;
3.广播影视类、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计算机类专业:7500-8500元/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为:
1.公寓式学生宿舍4人间:1260元/生.学年;
2.公寓式学生宿舍6人间:平果校区900元/生.学年、东盟校区1080元/生.学年;
3.非公寓式学生宿舍8人间:400-5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校区及房型标准收费。以上标准包含按照楼栋房型条件,配套安装空调,加收150元/生.学年。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三)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服务性收费: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4元/立方米;伙食费自愿充值,据实结算;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2.代收费:军训服装费148元/人(参考往年最高价格,按实际协商价格收取);健康体检费90元/人(按照公立医院审批的标准代收);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80元/人(2024年度医保缴费标准,仅供参考,学生自行购买)
3.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有“奖、助、贷、勤、补、免、减”七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着力打造“助困、励志、强能”相结合的发展型资助育人模式。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校级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通过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协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多重举措,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考生被录取后,应在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如不能按时,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无故逾期不报到注册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体检或录取复查不合格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毕业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若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1-5585188,5869751。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
邮编:530022。
网址:https://www.gxyesf.edu.cn。
邮箱:zsjyc14220z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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