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内容摘要:
速读文章内容
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公布录取原则、学费标准、资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481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西平果市马头镇大学城12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相应科目并成绩合格,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西培贤国际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分类录取。

第十六条  实行网上远程录取方式。

第十七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我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原则: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第十九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在录取时如遇高考总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数英总分高的考生;如遇语数英总分相同,优先录取语文,依次是数学、英语;如遇高考总成绩相同且语数英单门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物理/历史成绩高的学生。

第二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第二十一条  对自治区考试院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考试院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学生,学校尊重其权利,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而对于一些特殊专业可能存在对健康状况的要求,比如医学、航空航天等,这也是出于对学生个人安全和专业要求的考虑。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学生的权利,同时平衡专业要求,确保对学生进行公平的评价和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我校的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如下:

1. 学费:8800元---9200元/学年。
2.住宿费:1350元/学年。
3.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军训服装300元/人;体检费86元/人;教材费约600元/人(各专业开设课程不同,现场根据领书种类及数量的实际价格进行结算收费)。学生在校期间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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