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海南医学院,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代码4146011810,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邮编571199。
第三条 学校具有本科、硕士、博士、留学生以及继续教育等全方位、多层次学历教育招生资格,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唯一一所公办本科高等医学院校,承担着高等教育强港的重要使命,也是建设“更高水平健康岛”的重要基础支撑。学校七十余年办学历史,是国家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教育部第一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本科院校、海南省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海南)牵头单位。
2023年海南省委、省政府为加快将海医建成海南自贸港高素质医药卫生人才的聚集地、生命医学创新发展的策源地和医疗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全职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医学教育家、科学家陈国强教授担任校长,提出十大目标、五大举措。自此,海医锲而不舍,义无反顾地掀起了一场波澜壮阔的守正改革,学校面貌正在发生根本性改变,朝着全面建成热带特色鲜明的国际化高水平医科大学迈进。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海南医学院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具体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职责对招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24年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类别有普通文理科、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南疆单列计划(仅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源)、民委专项计划、“3+2”联合培养计划(仅招海南省生源)、少数民族预科班(仅招海南省生源)、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仅招海南省生源)、中外合作办学、专升本学生。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制订2024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海南医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www.hainmc.edu.cn/zsw/)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统筹安排、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收康复治疗学(中外合作办学)、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医学影像技术(中外合作办学)3个本科专业,均为双学位项目。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特别提示:我校医学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各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不招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考生。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事医疗业务的考生不宜填医学类专业。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
第十一条 学校康复治疗学(中外合作办学)、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医学影像技术(中外合作办学)3个专业均为全英文教学,录取时要求考生英语高考成绩达到满分的70%及以上。其他专业录取时对考生单科成绩不设限制。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三条 录取过程中,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具体如下:
(一)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投档分数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生源地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高考改革所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录取且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时,新高考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政策允许专业组内调剂的,在专业组内随机调剂至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随机调剂至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内蒙古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考生,且志愿优先。考生录取入校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五章 报到、注册及毕业
第十七条 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向学校所录取学院书面请假(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三个月内进行入学体检及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学生按规定修满中外双方学校规定的课程学分,符合中外双方制定的培养方案和各自相关学位授予要求后,可获得海南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外方学校本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海南省物价部门、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普通本、专科学生收费。目前学费标准具体如下表。若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的收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普通本科为1000-14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1400-2100元/生/年。
层次 |
学费 |
||
医学类 |
非医学类 |
中外合作办学类 |
|
本科 |
6000元/生·学年 |
4620元/生·学年 |
78000元/生·学年 |
专科 |
6000元/生·学年 |
/ |
/ |
民族预科 |
4200元/生·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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