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电子商务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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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子商务职业学院普通类招生章程,郑州电子商务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郑州电子商务职业学院是一所以培养电子商务人才为主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成立于2020年5月11日。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立足郑州,面向河南,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一所具有鲜明电子商务特色的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努力把每一个学生培养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院秉承弘扬立德树人、崇能重技的办学宗旨,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致力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较好、实践能力突出、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企业科技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

中文名称:郑州电子商务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Zhengzhou E-commerce Vocational College

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岱路186号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法人属性:非营利法人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学定位、层次:立足郑州,辐射河南,面向全国,坚持以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开拓职业化教育新途径,努力建设成高质量的应用型学院。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 学院对完成学业且成绩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大专毕业证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高强

第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参加学院理事会,依法推选学院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依法推荐代理理事长,行使理事长权利;

(三)对学院院长、副院长具有建议权、举荐权;

(四)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的重大事宜的决策;

(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六)了解学院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七)有权查阅本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八)对学院依法办学和执行上级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以及办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提供学院办学所需各项条件和设施,满足办学基本需求,维持学院建设和正常运转;

(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保障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

(四)为学院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其他员工,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依照国家核准的办学层次实施学历教育,向符合标准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

(五)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开设课程、选编教材、确定教学方式、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产学合作及相关社会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等社会组织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

(四)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五)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与审查;

(七)建立健全学院信息公开机制和工作制度,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办学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郑州电子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委员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表达学生正当诉求,组织健康而有益于成长的活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第三章 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管理体制:学院实行以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院党组织负责人、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和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一般理事3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一届四年,可以连任。党组织负责人、院长、教职工代表理事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

理事会成员产生程序:

(一) 首届理事会组成成员,由举办者按本章程的规定推选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的,新任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推选产生;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兼),由理事长推选,理事会聘任。办公室在理事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对其实施考核,进行奖惩;

(二)依据学院发展需求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批准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人才编制和薪酬及福利待遇标准;

(六)建议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推荐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二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24小时前通知全体理事;

(三)理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表明其意愿及授权范围。理事如未出席且未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视为弃权;

(四)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一般事项,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重大事项,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五)会议所议重大事项应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长由理事会推荐并经理事会会议过半数投票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理事长由举办者担任,理事长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工作;

(三)负责组织理事会换届工作;

(四)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学院签署或授权院长签署经理事会同意或决定的有关文件;

(六)学院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行使法人代表人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理事会章程,维护学院利益;

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机密;

不得利用在理事会的地位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学院财产;

不得从事损害学院利益的活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学院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中的学院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学校现任理事会成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现任理事会成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近亲属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24小时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表决事项实行多数通过原则、一人一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二)监督学校的预决算及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对理事会成员、学校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由举办者推荐,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并报审批机关备案。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每届院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院长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和工资标准,并贯彻落实;

(四)提出聘任和解聘学院副院长等工作人员,制定学院工作人员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其他管理职权。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管理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服务等职责。充分发挥机制优势,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进行高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学生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学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中共河南省教育厅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同意成立中共郑州电子商务职业学院委员会和中共郑州电子商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批复》(豫高发〔2020〕1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郑州电子商务职业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委。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院系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八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委等部门,并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学校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一条 加强党组织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在事关师生员工利益问题上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做好学院的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支持学院改革与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共青团郑州电子商务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第四十四条 学院将教学工作作为学院的中心工作,正确处理教学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余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为开展原则。

第四十五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六条 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导向,以社会和产业需求为引领,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适用性,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十七条 学院积极倡导科学研究,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产教合作,开展应用研究,鼓励将教育理论和实践活动相结合,不断提升学院人才培养水平和科研实践应用能力,为师生提供广阔的创业实践平台。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九条 学院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学院的先进的教学管理经验,努力创造条件加强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开展互动交流,加大与政府、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

第五十条 系在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等活动。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系独立地自主运行。

系主任是系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系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系(部)设主任1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1人。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根据系(部)学生人数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系(部)主任助理或办公室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

第六章 教职工权益与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行政等相关人员组成。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院运行。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规划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二)服从安排,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自觉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工。学院依法实行合同聘任制度,与每一名教职工签署聘任合同。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五险一金)。

第五十五条 学院制定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惩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重视教师职业生涯发展,完善教师发展制度,建立人员培训体系,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自主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需要,聘用校外兼职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聘用和管理办法》。

第七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六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院提出的教职工待遇分配情况,讨论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重要办法,审议工会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按照有关工作安排参与评议干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推选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理事和监事;

(八)讨论学院章程规定的以及学院与教代会、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八章 学生权益与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合理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获得学习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三)组织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获得学院指导、支持;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

(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对教师的教学评价;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对学院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获得学院提供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支持;

(十)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珍惜和维护学院的名誉,自觉维护学院利益;

自觉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完成规定学业;

(四)认同学院教育理念,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类义务劳动;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和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生活设施;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安排,面向全国招生。学院招生简章按规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六十五条 学院教育学生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基本培养目标。

第六十六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提供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十七条 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并严格管理。学生修业期满,学业及操行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院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或者处分。对取得突出成绩和获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

学院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抽取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第七十条 学生以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院积极拓展教育服务,为高等教育大众化、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院积极与其他院校和机构建立联系,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七十三条 学院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理论的社会化和实践化,推动协同合作,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服务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五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十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属于学院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院办学经费来源:

举办者出资,开办资金600万元;

(二)依法(规)学费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八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标准按省财政、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按程序上报批准或备案。

第七十九条 学院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八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管理机构,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院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出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八十三条 学院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四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五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终止: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以及因其他重大原因、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经理事会一致同意而自行终止;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读学生。

第八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院终止时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学院终止后,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并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本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九十一条 学院修改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其他规章、办法、制度条例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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