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黄冈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黄冈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考生类型包含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及技能高考本科综合类等。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中文全称:黄冈师范学院,英文全称:Huanggang Normal 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0514。
第五条
学校地处楚头吴尾、通江达海、与省会武汉同城化的人文重镇,全国宜居城市,“魅力中国城”——湖北省黄冈市,交通便捷,武冈城际铁路半小时内直达,京九、沪蓉等交通大动脉贯穿全境。
第六条
学校办学性质为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拥有硕士研究生、本科两种办学层次。学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较为齐全,涵盖理、工、农、经、文、史、法、教、管、艺、医等11大学科门类,开设本科专业70个。本科办学层次学制为四年。
第七条
学校2023年面向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信息见相关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公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施;听取审议招生工作事宜;对招生计划编制、招考办法、录取标准、录取结果等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九条
招生与就业处为学校招生专门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分省分专业计划安排由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在招生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相关规定及生源情况在相应省(市、自治区)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报到时,将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结果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英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确定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按以下原则:
1.实行“专业(类)+院校”投档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进档考生按所投专业(类)进行专业安排。
2.传统高考省份和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模式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所有进档考生分类(专业组)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优先满足考分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依次逐个录取。对具体考生,先看其第一志愿专业是否录满,若未录满,则录至该专业;若已录满,则看其第二专业志愿,如此类推。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
1.传统高考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综中的最高分。
2.新高考改革“3+3” 模式省份。依次按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最高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3.新高考改革“3+1+2” 模式省份。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六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遵循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动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详见《黄冈师范学院202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及《黄冈师范学院2023年艺术体育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标准,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对往届生和加分投档的考生,录取时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条
技能高考本科综合类招生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调换专业。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且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逾期不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物价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详情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经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可按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第七章 奖、贷、助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明珠学子奖助学金等。根据学生在校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等进行评定,获得奖助学金的人数可达学生总人数的5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只要符合条件,手续齐全,均可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因办理手续便捷,推荐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困难学生补助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对特困生提供专项补助,并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校设有阳光助学基金、大学生创业基金、大学生科研基金等,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获得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依据《黄冈师范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国家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部门为黄冈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处。学校通过黄冈师范学院官网(http://www.hgnu.edu.cn/)、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haosheng.hgnu.edu.cn/)、黄冈师范学院招办微信公众号、招生公示栏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录取结果等。
通讯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46号
电话:0713-8616617 8354766
微信公众号:黄冈师范学院招办
传真:0713-8616617
邮政编码:438000
网址:www.hgnu.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授权黄冈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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