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3年修订核准稿)》,结合我校全日制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基本概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五条 举办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六条 招收对象: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参加高考,成绩达到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我校录取分数线,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
第七条 毕业颁证:凡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条 学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双高计划”)整体建设单位、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招生委员会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和执行。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向招生委员会汇报招生工作进展,通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
(二)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单位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几年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统筹生源质量、产业发展趋势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在统考成绩达到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对进档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招生录取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填报的专业志愿,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依“考生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成绩高的优先录取。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和规定调剂至其它志愿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美术学类与设计学类专业,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美术学类与设计学类联考成绩,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定向培养军士专项计划,报名条件和招生办法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及招生计划投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的定向培养军士招录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除定向培养军士专项计划按上述第十五条执行外,部分专业建议符合以下身体条件要求的考生报考:
(一)轮机工程技术专业、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考生身高不低于155cm,身体健康,听力正常,无口吃,无传染性疾病,无肢体残疾。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9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到5.0及以上),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无红绿色盲。
(二)航海技术专业:考生身高不低于160cm,身体健康,听力正常,无口吃,无传染性疾病,无肢体残疾。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9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到5.0及以上),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辨色力正常,无红绿色盲。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与注册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6】第41号)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应缴纳的费用。以上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相关单位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企业奖助学金、学院学习奖学金及各类单项奖学金等,建立有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考生所在地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铁桥南村2号 邮政编码:430050
联系电话:027-84803666,027-84803935 传真号码:027-84804762
电子邮箱:wspczb@mail.wsp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wsp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w. wspc.edu.cn
监督投诉电话:027-8480385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校2024年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其他相关未尽事宜由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官网发布缓存图:
官网发布及后续更新地址:http://zsw.wspc.edu.cn/info/1003/35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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