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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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录取原则及学费收费标准等考生报考关注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经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湖北省招生代码:C536,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大道1号,邮政编码:430205。

第三条 学校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第四条 学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及重大事项,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与招生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组织落实学校招生计划编制、宣传、咨询与录取任务。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参加高考,志愿填报我校,成绩达到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我校录取分数线的考生。

第八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单位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办学情况,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考生档案信息、填报的专业志愿,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到相关专业。因专业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的,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和规定,调剂至其它志愿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我校现代物流管理专业与武汉商学院物流管理专业开展专本衔接培养,湖北省本科线下10分以内考生可报考。录取后,前三年在我校现代物流管理专业就读,就读期间不得转专业,达到毕业要求后,颁发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教育阶段学习期满,参加相应考核成绩合格,后两年进入武汉商学院相应专业就读。

第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企业用人需求和岗位特点,对部分专业有以下身体条件要求:

①铁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要求无色盲及色弱。女生慎报。

②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及色弱,矫正视力4.8及以上,身高1.65米及以上。女生慎报。

③动车组检修技术、铁道车辆技术、铁道机车车辆制造与维护专业要求无色盲及色弱,矫正视力4.8及以上。女生慎报。

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铁道供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高速铁路综合维修技术、高速铁路施工与维护、铁道工程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测绘工程技术专业要求无色盲及色弱。

⑤护理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0米及以上。助产专业只招女生。

第十三条 铁道信号自动控制、铁道通信与信息化技术专业只招收含有物理科目的考生,其余专业不限科目。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考生所学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只提供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3+2”中高职分段培养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应缴纳的费用。以上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相关单位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等,考生可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湖北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对存在问题的考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方式:

学校咨询电话:027-87967665、027-51159356、

027-51159357、027-51168666、027-51168665

学校网址:https://www.wr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jc.wr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均无校外办学点,未委托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在校外任何省份和地区设置招生报名点进行有偿或代理招生。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若与教育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政策和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招生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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