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招生工程"要求,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我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沙师范学院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长沙,是一所以师范教育为主,涵盖教育学、艺术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三条 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要求
第四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有美术学、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工艺美术、艺术与科技、服装与服饰设计、书法学、音乐学、舞蹈学四大类九个专业。面向山西、黑龙江、山东、甘肃等省(区)组织书法、音乐、舞蹈类校考,其他未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认可其省份相应类别统考(联考)成绩。详细计划以各省(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条 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美术设计类专业。
第三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八条 未组织艺术类校考的省份,专业以统考(联考)成绩为准;组织了艺术类校考省份的考生在取得相应省份统考(联考)合格证和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证(未组织统考(联考)省份的专业以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为准),且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方可报考。
第九条 我校在山西、黑龙江、山东、甘肃等省(区)教育厅指定的考点组织专业考试,详细考试时间安排以各省(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校考各专业考试科目及专业成绩计算办法:
书法学专业考试科目为临帖一、临帖二、创作。专业总分满分为300分。专业成绩计算方法:各科满分均为100分,专业总分=临帖一成绩+临帖二成绩+创作成绩。
音乐学专业考试科目为视唱练耳、专业测试。专业总分满分为200分。专业成绩计算方法:各科满分均100分,专业总分=视唱练耳成绩×权重系数0.4+主专业成绩×权重系数1.6。
舞蹈学专业考试科目为舞蹈基本功、舞蹈剧目。专业总分满分为200分。专业成绩计算方法:各科满分均100分,专业总分=舞蹈基本功成绩×权重系数0.8+舞蹈剧目成绩×权重系1.2。
第十一条 我校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份,凡专业成绩达到我校要求的考生,我校将依据成绩和各省要求合格证比例核发专业合格证,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并将专业合格考生名单报送其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我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权重系数0.3+校考成绩×权重系数0.7)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相同,按语、数、外成绩排序录取。
若校考合格生源不足,所在省级招办同意我校录取统考(联考)合格考生的,按统考(联考)合格考生的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权重系数0.3+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权重系数0.7)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相同,按语、数、外成绩排序录取。
湖南省及其他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份,专业成绩认可该省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同时达到该省本科第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线,我校按高考文化成绩×权重系数0.3+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权重系数0.7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相同,按语、数、外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所加分数计入高考文化成绩。
第十三条 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两天内公布,网址为:zs.cssf.cn,招生电话0731-84036198,投诉电话0731-84036011。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与入学考试成绩不符,经核查确认为考试作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区)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我校美术学、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工艺美术、艺术与科技、服装与服饰设计、舞蹈专业学费每生8000元/年,书法学、音乐学专业学费每生6000元/年,如有变化,以湖南省发改委当年最新核定的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属长沙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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