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坚持依法治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长沙学院,英文名称:ChangshaUniversity;国标代码:11077;办学类型:公办;办学层次:本科;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
第三条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长沙市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主动融入长沙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对接长沙支柱产业和新兴集群,基本形成以工程应用类学科专业群为主体,文化创意类与现代服务类学科专业群为两翼,理、工、文、管、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结构。
第四条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教育部“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类和艺术类。招生的对象为普通高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招生工作总结,及时上报招生有关数据。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等贯彻实施的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定位、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专业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和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上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将上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长沙学院2019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计划
第四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学校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招生录取工作纪律规定的保密内容泄漏给非招生录取工作人员。
第五章 招生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1%以内。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十九条 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学校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其它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并要求考生英语口语测试合格。非英语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被录取入学后,公共外语实行英语教学。
第二十一条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二条对于实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上海、浙江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可查询考生所在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院网站或学校本科招生网。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我校艺术类专业包括美术类专业(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画)、音乐学、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
(二)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所需专业成绩采用生源省份相应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市、区)相应艺术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我校投放了艺术类招生计划的省份,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办法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如生源所在省份无明确政策规定,我校按综合成绩(音乐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广播电视编导、美术类专业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省级统考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三个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校本科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大学生资助办公室,构建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美、劳考核合格,符合学校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校统一颁发长沙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长沙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邮编:410022;日常工作电话(兼传真):0731-84261447;录取期间电话:0731-84261447,84261436;招生违纪举报电话:0731-84261479;学校网址:www.cc网址未加载,招生网址:网址未加载网址未加载/zssy.htm。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适用于长沙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经学校授权由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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