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我校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校教育部标准代码为13804,湖南省代码4716。英文名称为"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 ”。
第三条、学校隶属于湖南省教育厅,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学校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沿岸开放城市湖南省岳阳市。是全国师范类名校;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学校;全国教育援藏先进集体;教育部西藏小学老师、幼师定点培养基地;国家语言文字示范校;湖南省招生及就业先进单位;湖南省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招生就业指导处为学校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上报招生有关数据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学校选拔能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五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第十四条、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得泄露内部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取得学籍,学生在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符合学校规定条件的,一年内可申请调整专业,根据湖南省政府有关规定,师范与非师范专业之间不得转专业;单独招生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跨类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照《湖南民族学院学生管理办法》,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学生可以按照《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申请助学贷款。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八条、招生计划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收费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凡高考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考试录取期间,考生填报志愿的手机号码应保持畅通,以免影响考生的正常录取。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其余事项参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招生工作咨询、监督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学院招生监督。纪委监督电话:0730-8675266。
学校的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湘北大道
邮政编码:414000
招生咨询电话:0730-8886309 8850057
传真电话:0730-8886309
电子邮箱:hnvczsc@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招生网址: http://zsc.网址未加载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23年招生工作。本章程由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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