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大学2019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试的有关通知
一、选择考试时间
请按招生简章要求于规定时间登录报名系统确认考试选择考试时间段。各考试时间段按照先登录先选的原则,1月10日17:00截止后考试时间段不得更改,已缴费但逾期未网上选考试时间段的考生,学校将随机安排至未选满的时间段参加考试,考试时间不得更改。
网上缴费成功的考生,可于1月12日10:00起至考试结束前登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请务必根据《准考证》上选择的考试时间合理安排好自己的行程。
二、注意事项
1、考生根据《准考证》时间,携带本人《准考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等准时到达候考地点集中。
2、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具有存储、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严禁夹带、替考等作弊行为。我们不负责禁带物品的存放和保管,一旦遗失,由考生本人负责。
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一律不得化妆。
4、考试过程中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保持安静。所有科目考试结束后,考生立即离开考试楼宇,不得在考试楼宇逗留。
5、考生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请考生充分考虑交通、天气变化等因素,务必提前做好相应准备,按时到达考场,逾期不能参加考试,一切责任自负!
苏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9年1月9日
附件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摘要)
(针对考生部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七、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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