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南京大学(Nanjing University)是直属于教育部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拥有鼓楼校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仙林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苏州校区(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太湖大道1520号)和浦口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四个校区。
第三条南京大学向取得学籍并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分别颁发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适合学校人才培养要求的优秀学生。
第五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考生和家长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02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本科招生总体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总体方案,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第七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编制招生计划、决定选拔方案、确定录取标准、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八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03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南京大学2023年继续实行按专业和学科大类(以下统称“专业”)相结合的招生模式,计划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930人。学校根据办学发展需要继续对大类设置进行优化,2023年招生专业和分流方向以学校公布的《南京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目录(2023年)》为准。
第十条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按照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规范严格、质量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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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南京大学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分类录取考生。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工作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执行该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南京大学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所有高考加分不适用于强基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不安排分省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南京大学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高考实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下同)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实考成绩相同时,按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的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第十六条南京大学录取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学校将剩余招生计划调配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第十七条南京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为艺术类专业,报考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份同科类(或首选科目类)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省份单独划定的相应分数线)以上。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应批次规定,依据招生计划和考生高考实考成绩录取。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
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安排在部分省份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
南京大学与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合作设立南京赫尔辛基大气与地球系统科学学院(简称“南赫学院”)。南赫学院开设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向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授予两校学士学位。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
第十八条南京大学国家专项、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南京大学强基计划、励学计划(高校专项)、外语类保送生、江苏省综合评价、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港澳台保送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和相应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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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南京大学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除外语类专业另行规定外,南京大学其他专业学生均要求通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和学位英语考试,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南京大学智能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智能化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数字经济,以及南赫学院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南京、苏州两地学习。
第二十二条南京大学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和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南赫学院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标准为75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政策。新生在入校时按照所学专业的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标准为5200-7480元/生·学年;分流后按照准入专业所对应的学分制学费标准收费,并按学年进行学费结算。其中,软件工程、软件工程(智能化软件)专业第三、四学年学费为16000元/生·学年。南京大学住宿费标准为人民币1200-15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三条南京大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南京大学将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组织专家组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新生进行专业复测和复核。
第二十五条南京大学本科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均可通过南京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公布后,遇有教育部及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的情形,南京大学将做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400-1859680
传真电话:025-89686606
招生主页:http://bkzs.nj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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