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含艺术、体育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代码、办学性质、办学地址。
学校全称:徐州工程学院
学校标识码:4132011998。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丽水路2号。
第四条 徐州工程学院坐落于国家“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江苏徐州。学校办学肇始于1959年,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建设高校、中国光伏工程产教融合协同创新平台理事长单位、全国新建本科院校联盟常务副理事长单位。
第五条 颁发学历学位的学校名称为:徐州工程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徐州工程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制度,讨论决定招生工作有关事宜。
第七条 徐州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徐州工程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徐州工程学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生源情况、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招生录取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研判,合理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向有关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徐州工程学院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体检不符标准不能录取的专业如下: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学前教育;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学前教育、应用物理学;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学前教育、应用物理学、经济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应急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
4.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第十三条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徐州工程学院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机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徐州工程学院按照普通类(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徐州工程学院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类(理工类、文史类)专业录取规则。
江苏省:在统考成绩达到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数100%—105%调阅考生档案,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江苏省外:在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数100%—105%调阅考生档案,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使用生源所在省份辅助排序成绩排序,如无辅助排序成绩或辅助排序成绩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体育类录取规则(使用省专业统考成绩)。
江苏省艺术类、体育类:对文化分与专业分均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招生计划数100%—105%调阅考生档案,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进档艺术、体育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江苏省外艺术类:对文化分与专业分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招生计划数100%—105%调阅考生档案。根据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综合分折算办法计算形成投档成绩,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其中,按照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豫考普[2024]9号)规定,我校在河南省美术类专业投档排序成绩计算办法按考生文化成绩60%加专业成绩40%的综合成绩排序。
第二十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日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徐州工程学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徐州工程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徐州工程学院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52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理科类专业55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工科类专业58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农林类专业25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艺术类专业68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体育类专业53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内学习期间):26400元,(苏价费〔2017〕243号);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国内学习期间):30000元,(苏价费〔2017〕243号、苏发改收费发〔2023〕829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200元,(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助育人体系完善,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奋进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助学金,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减免一定金额的学费或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具体项目详见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网站奖助贷勤专栏“奖助工作”(http://xsc.xzit.edu.cn/1782/list.htm)。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丽水路2号
邮政编码:221018
招生咨询电话:0516—83105200
招生传真:0516—83689775
电子信箱:zsb@xzit.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6-83105356
招生监督邮箱:jwjcjb@xzit.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s://zjc.xzit.edu.cn/zhaosheng/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政策发布、解释和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徐州工程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有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以及我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徐州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24年4月
官网发布缓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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