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杜克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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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招生录取原则及学费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 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江苏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主要适用于面向中国内地的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昆山杜克大学

第五条  学校地址:江苏省昆山市杜克大道8号,邮政编码:21531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中外合作办学法人机构

第八条  学校主管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第九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将获得以下全日制本科证书:

1. 昆山杜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监制)

2. 昆山杜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3. 杜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美国杜克大学颁发、美国南方院校联盟委员会认证)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并设立中国招生录取办公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建议、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监察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中国招生录取办公室为学校中国本科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团队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录取团队负责录取细则的制定、申请材料的审阅以及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并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昆山杜克大学中国本科招生网(https://admissions.dukekunshan.edu.cn/admissions/)、昆山杜克大学主页(www.dukekunshan.edu.cn)、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24年在中国内地面向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学校分省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专业设置

第十四条  经教育部批准,目前已经设立的本科专业有:1、材料科学与工程;2、数学与应用数学;3、生物科学;4、化学;5、全球健康学;6、环境科学 ;7、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8、历史学;9、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10、经济学;11、数字媒体艺术;12、英语;13、心理学;1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昆山杜克大学本科实施通识博雅教育,新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学生可在大学二年级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自主选择专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中的昆山杜克大学招生专业,仅用于学生高考志愿填报。

第六章 录取规则及选拔程序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中国内地)以及学校自主评估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采用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招收中国内地学生,根据申请人高考成绩(权重50%)、学校自主综合评估(权重40%,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全面评估以及申请者“校园日活动”表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权重10%),进行综合评分,顺序择优录取。如果学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合格与不合格区分,则学校自主综合评估的权重以50%计算。

? 高考成绩换算:学生高考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考成绩的换算方法按照高考满分为50分,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为30分,在此区间进行线性折算。

? 学校自主综合评估: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全面评估以及申请者“校园日活动”表现。

?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换算:学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的,根据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按照等级折算,满分10分,全A即为10分,出现B、C、D按照等级和门数相应扣减分数。

第十七条  我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照以上方法计算所得的综合评定成绩择优录取,如果出现综合评定成绩相同的情况,我校将依次依据高考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语数外三门总分、外语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批次:我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批次(在山东省列入综合评价招生批、在广东省列入特殊类型招生批)完成录取,申请人应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要求进行志愿填报等信息采集工作。

江苏入选考生必须在2024年5月31日前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考生服务平台(gk.jseea.cn),确认报考昆山杜克大学的志愿及顺序。考生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确认报考昆山杜克大学,即被视为放弃我校综合评价招生资格。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提前批次之前,根据我校提供的入选考生排名和考生确认的志愿及顺序进行投档,并由我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任何批次的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我校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二十条  我校所有本科专业均采用全英文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自主评估选拔程序

1. 入学申请:报考学生需在2024 年1月3日或2月4日24:00之前通过Slate申请系统提交入学申请、英文视频陈述和书面材料扫描件,并且邮寄推荐信至中国招生录取办公室,其中书面材料包括高中阶段成绩单、课外活动及荣誉证明材料、英语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2. 材料审核:学校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并于2024年2月上旬和3月中旬通过电子邮件和Slate申请系统分别通知第一轮和第二轮申请学生初步审核评估结果以及是否受邀参加于2024年3月和4月举办的“校园日活动”。

3. 校园日活动:学校将通过面试和英文写作测试对学生的综合知识基础、思维能力、创新潜质、求知欲、团队精神、英语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等进行进一步考核,同时通过校园参观、模拟课堂、在校学生和家长分享等活动让学生和家长们对昆山杜克大学的校园设施、教育理念、学生服务有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另外,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为体现对综合素质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素质的重视,我校在“校园日活动”中专门增加了体育活动环节(但不纳入录取考核分数),考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参加。

4. 入围名单公示:学校自主综合评估结果将于2024年4月底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者,并且该入围名单将于5月份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并报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院备案。

第七章 入学体检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专业,我校均按“可以录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要求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其他杂费,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江苏省发改委的批复或备案执行。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昆山杜克大学学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4】327号)的批复,我校2024年中国本科新生的学费标准为190,0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根据自主综合评估成绩和高考成绩颁发给符合标准的申请人不同额度的奖学金,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确定不同额度的助学金,具体细则及实施办法将由学校奖助学金委员会根据学生学业成绩、个人情况及学校奖助学金的具体规定实行。

第十章 招生咨询、申诉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部门:中国招生录取办公室

电话:0512-36657028

电子邮箱:china-admissions@dukekunshan.edu.cn

学校网址:http://undergrad.dukekunshan.edu.cn/cn/

第二十七条  录取期间,招生监察组负责考生的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申诉邮箱:DKU-compliance@dukekunshan.edu.cn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复查存在问题的,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招生监察组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部门负责解释。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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