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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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高考招生政策,发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录取原则、学费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校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吉林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招生工作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层次。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吉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邮编130012。各学部各学院的本科专业分布在长春市内的七个校区,分别为:前卫南区、前卫北区、南岭校区、朝阳校区、新民校区、南湖校区、和平校区。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权利平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公开程序、规范操作”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并指导全局性工作。吉林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吉林大学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吉林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学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及教育公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八条 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规模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

1.调档比例。学校在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分调档。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2.院校志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3.高考加分。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学校在调档和专业安排时认可经教育部备案的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强基计划招生。

4.专业分配。学校按照考生投档分由高到低和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在考生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相应省份同分比较规则录取。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总分高者,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志愿顺序靠前者,高考文化课总分及报考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时,进行单科成绩比较(文史类和综合改革(3+1+2)省份历史类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和综合改革(3+1+2)省份物理类单科排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综合改革(3+3)省份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单科分数高者优先录入报考专业。

5.专业调剂。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投档我校的考生,如果未能按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考生投档分由高到低调剂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

6.退档。在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对同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投档考生但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投档分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对未能按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7.征集志愿。当有志愿考生的数量不足以完成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征集志愿。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学校将调整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区、市)录取。

8.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9.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按照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各省、市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

10.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11.理科试验班(唐敖庆班)、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物理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2.已录取进入理科试验班(唐敖庆班)、哲学(匡亚明班、拔尖学生培养基地)、汉语言文学(匡亚明班、拔尖学生培养基地)、考古学(匡亚明班、拔尖学生培养基地)、经济学(匡亚明班、拔尖学生培养基地)、马克思主义理论(吕振羽班)、机械工程(饶斌班)、车辆工程(饶斌班)、网络空间安全(王湘浩班)、人工智能(王湘浩班)、地质学(李四光班)、地球物理学(李四光班)、勘查技术与工程(黄大年班)、地质工程(黄大年班)、地下水科学与工程(黄大年班)、测控技术与仪器(黄大年班)、临床医学(白求恩班)、生物医学科学(白求恩班)、动物医学(徐华清班)、动物科学(生物育种班)、农学(生物育种班)、法学(涉外法治人才试验班)、马克思主义理论(PPE(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临床医学(眼科学)的学生,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现实表现进行动态调整,未能达到年度学业考核要求的,将被转出上述试验班并转入相对应专业。

第十条 特殊类专业录取

1.绘画、艺术设计学、音乐学、播音与主持艺术、运动训练专业的录取办法,详见各专业招生简章。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各省投档的考生中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当投档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总分高者;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时,进行单科成绩比较,单科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一条 特殊类考生录取

1.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按招生简章录取经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的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招生简章另行发布。

2.对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计划考生、新疆南疆计划考生、国家民委专项、港澳台地区考生,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

1.普通高考招生的英语、俄语、西班牙语、日语、朝鲜语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除英语专业外,均为零起点培养。

2.化学类(含化学、应用化学、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网络空间安全、软件工程专业、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人工智能专业、外交学专业,因培养方案要求,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若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并被录取,且不能按规定完成学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结合我校各专业实际,制定我校各专业(类)的体检要求。详见吉林大学招生网。

第五章 入学与管理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按教学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者,颁发吉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绿色通道”制度,帮助无法及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缓缴手续,确保学生顺利入学。学生入学后,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资助政策,给予学生必要帮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确立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并按标准执行。播音与主持艺术12000元/学年·人收取;艺术设计学、绘画、音乐学11000元/学年·人收取;预防医学、放射医学、药学、临床药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7080元/学年·人收取;新闻学7000元/学年·人收取;软件学院学费前两年按照同类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后两年按照每年14000元/学年·人收取;物理学(中外合作办学)39,000元/学年·人(1、2、3学年国内学习期间);第4学年外方收取;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学费待定(待标准批复后,按照文件批复执行),其余专业学费标准4950-6830元/学年·人收取。大类招生学费标准按下设专业学费的最低标准收取。

本科生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按照不高于1200元/学年·人收取。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网站:http://zsb.jlu.edu.cn,咨询电话:0431-85166420,传真: 0431-85166226。监督邮箱:bkzsjd@jlu.edu.cn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七个校区具体地址分别为:

前卫南区: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邮政编码130012;

前卫北区:长春市解放大路2519号,邮政编码130021;

南岭校区:长春市人民大街5988号,邮政编码130025;

朝阳校区: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38号,邮政编码130026;

新民校区:长春市新民大街828号,邮政编码130021;

南湖校区:长春市南湖大路5372号,邮政编码130012;

和平校区:长春市西安大路5333号,邮政编码130062。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有抵触,按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吉林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24年度本科生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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