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以下简称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规定,为全面实施阳光工程,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和公平,规范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置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并经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按当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准予进行招生的所有普通高等学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提到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为国家统一招生考试。 第四条 各招生院校参照本细则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完善的招生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对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招生院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应在各招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院校主要领导担任。招生领导小组副组长,由院校主管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招生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有关院(系)、场馆、保卫、后勤等与招生工作有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组织、协调、监督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体育、文化考试领导小组、评卷领导小组及招生录取领导小组。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应设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负责完成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日常工作。 招生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办法。 (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四)招生科学研究工作。 (五)组织考生报名、采集考生信息、制作电子档案、资格审查、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准考证发放工作。 (六)聘请并培训体育专项考试考评员和文化考试监考人员、评卷人员。 (七)组织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并负责评卷、录取及其他相关工作。 (八)拟录取考生成绩库、录取库、诚信记录库、录取新生名册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九)录取新生名单、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 (十)录取新生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 (十一)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二)招生工作总结、数据统计及新生考务档案的归档。 第九条 监察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确定。 监察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对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招生规则及程序的现象,维护学校招生正常工作秩序。 (二)参与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体育考试定点监察员的选派与工作安排。 (四)接待和受理有关招生的信访,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五)调查、核实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 体育专项考试领导小组由主考、副主考及有关人员组成。其中主考由院校主管领导担任,副主考由院校有关领导担任。 体育专项考试组织机构由考务组、考评组、录入组、[FS:PAGE]摄像组、场地组、保卫组、医务组及监察组组成,在体育专项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考务组成员由院校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考试全过程的工作。 (二)考评组成员主要由院校聘请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依据体育考评标准和细则,完成体育专项考评工作。 (三)记录组、录入组成员主要由院校聘请相关人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体育专项考试成绩的记录和录入。 (四)摄像组成员主要由院校聘请专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对体育考场专项测试全程进行录像。 (五)场地组成员主要由院校场地器材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布置准备体育专项考试场地和器材,确保考试场地器材符合考试要求。 (六)保卫组成员主要由院校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维持考场秩序、保护考生及考务人员安全。 (七)医务组成员主要由院校医务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的各类伤病进行处理。 (八)监察组成员主要由招生院校纪检、监察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考评人员是否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工作的规范性、纪律性,并现场处理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信访接待等工作。 第十一条 文化考试领导小组由主考、副主考和各组成员组成。其中主考由院校主管领导担任;副主考由院校有关校领导担任。 文化考试组织机构由考务组、监考组、录入组、试卷保管组、保卫组、医务组及监察组组成,在文化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考务组成员由院校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考试全过程的工作。 (二)监考组成员主要由院校教师和干部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文化考试监考工作。 (三)录入组成员主要由院校招生办公室和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文化考试成绩的录入。 (四)试卷保管组成员主要由纪检监察和招生办公室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收领、发放、收回、密封、保存试卷等工作。 (五)保卫组成员主要由院校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维持考场秩序,保护考生、考务人员及监考人员安全,保证试卷安全。 (六)医务组成员主要由院校医务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的各类伤病进行处理。 (七)监察组成员主要由院校纪检监察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考务人员是否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与招办共同处理考试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 第十二条 文化考试阅卷领导小组组长由院校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招生办公室人员、各评卷组组长组成。 评卷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在评卷工作中起领导、监督作用,具体负责协调和处理评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评卷人员工作任务,维护评卷纪律;评卷组成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组任务和要求,认真完成评卷任务。 第十三条 录取领导小组组长由院校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院校主管领导、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校当年招生计划及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总体水平,确定录取原则。 (二)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录取考生。 (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生录取的常务工作。 第三章 报名 第十四条 报考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具备国家二级运动员(含)或二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 (三)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FS:PAGE]招生院校有关规定;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22周岁,具备国家一级运动员(含)或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 第十五条 招生院校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报名时间,原则上冬季项目报名工作于1月31日前结束;其它项目报名工作于3月31日前结束。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获取高考报名号。 第十七条 报名材料 (一)报名表; (二)体检表; (三)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四)考试资格审查表; (五)学历证明; (六)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七)高考考生号。 第十八条 报名资格审查 考生办理报名手续后,招生院校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本校网站上公布;考生报考材料不全或报考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均没有考试资格。 第四章 考试 第一节 体育专项考试 第十九条 体育专项考试原则上在文化考试前7日内进行,冬季项目专项考试应在1月至3月之间进行,具体日期、时间以报考院校考试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考试地点在报考院校所在地(具体地点以报考院校考试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院校聘请专家负责考试组织领导工作,并兼任考场仲裁。根据考试任务和考生人数组成考评组,推荐考评员和考评组组长,考评员名单报所属院系领导同意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基本条件是: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考试业务,身体健康,与考生无亲密关系,在以往考试工作中无不良反映。技评人员须具备讲师(含)以上资格有经验的老师参加。 第二十三条 凡参加体育测试的考评员、工作人员及学生服务均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二十四条 考评员每年要适当轮岗。凡带考生训练的教师不得参加考评工作;退休教师原则上不参加考评工作,如有特殊需要,需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五条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员的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体育专项考评工作准备和场地布置 (一)考评组负责考场的安排和布置。考场要有考试气氛,室内考场入口处应有明显标志,室外考场应便于维持考场秩序,使非考试人员远离考试现场。 (二)考评组长负责与录像人员沟通协调好摄像机位等事宜。 (三)考试内容、要求和考试流程、时间及考场规则须张贴公布。 (四)考试所使用器材应符合考试有关要求。 (五)速度内容测试,须在正式场地进行,测试前必须核准距离。 (六)定性项目评分人员每人一张桌子,间距1米以上。 (七)各考评组应于考前一天检查场地器材落实情况,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体育专项测试要全程监控录像,做到所有测试项目、所有参加测试的考生均有实况录像,实况录像由学校纪检部门保管两年,已备抽查或复核。 第二十八条 体育考试工作要求及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组织测试工作。 (二)考评员要认真遵守《考评员守则》及有关要求。 (三)定量指标测试,不得少于2名考评员。 非田径项目素质测试如涉及到田径方面的测试内容(如100米、800米等),需到标准场地,按田径规则测试。径赛测试时,原则上采用电计时,无电计时条件,采用手计时测试的,每道计时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凡是定性内容的测试,不得少于4名考评员,各自独立评分,在考试过程中相互不得协商。 (五)考评员应公正打分[FS:PAGE],准确测量,认真记录。测试成绩(完成次数、时间、距离等)应当场向考生公布。 (六)成绩记录一律用蓝色圆珠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各项考试成绩,不得涂改。如因打分笔误需更正考生某项成绩时,必须由该项记录员、考评组长及监察员签字方有效。 (七)体育专项考试成绩评定表和记录表均不得私自销毁或复制,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八)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表要当场密封,及时送交保密室封存。 (九)考场采取封闭式管理,考试工作人员一律凭《工作证》进入考场。 第二十九条 考务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考评员岗位的设定。 (二)负责考试所需文件、材料、工作证、成绩表的准备,并将其分发至相关人员。 (三)对各考评组送交的成绩表、测评表进行审核,审核各表的数量与发放数量是否相符并无漏填、涂抹现象。如有漏填、更改或涂抹成绩现象应及时请相应考评组组长对其原因进行说明,并经组长和成员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回、密封成绩。密封时要在考试成绩袋封条上加盖公章,并由包括考评组长在内的至少2人签字。 (四)考试成绩送交保密室时,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护送封存,并在保存记录单上签字,并写明送交日期和时间。 第三十条 考评员工作职责 (一)考评组长工作职责 1. 负责本项目的考试组织工作。 2. 严格按照《体育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组织测试工作。 3. 研究和掌握专项测试方法和评分标准,统一评分尺度。 4. 制定体育考试工作流程和方案。 5. 负责考评员的分工。 6. 对抗性项目,负责对台上(场上)执法裁判进行安全意识培训和比赛规则、裁判方法的学习,确保考试安全。 7.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考试成绩密封袋交给保密室封存。 (二)考评组成员职责 1. 负责场地、器材的布置。 2. 考前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考试安排与要求,进行安全提示。 3. 认真核对考生的《准考证》是否与本人一致,发现替考及时报主考。 4. 做好考场组织管理,维护考场秩序,对考生进行必要的纪律教育。 5. 负责本项目考生的体育测试和评分。 6. 填写《体育考试成绩表》。 第三十一条 考评员守则 (一)体育考评人员须以高度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做好体育专项测试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二)考评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和规定。 (三)认真履行岗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熟悉和掌握《体育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 (四)凭《工作证》进入考场,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 (五)考评员负责维护考场纪律,做好考场管理。 (六)遵守工作纪律,提前三十分钟到岗,工作时间不会客,坚守岗位。 (七)对考生不作任何技术性指导。 (八)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九)不得外传考试情况及成绩;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上岗;不得私自在考场内拍照、录像。 第三十二条 定点监察员工作职责 定点监察员由各院(系)、部处领导担任,受学校招生委员会、监察办公室领导,每个考场设定点监察员1~2人。 定点监察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体育考场考评员及考场内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督促考评组人员维护好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三)对考评员履行职责、执行考场纪律、评分公正与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或向学校监察办公室汇报。 (四)对每张考评成绩单进行核查,督查[FS:PAGE]考评员在成绩单上因笔误造成的成绩更正处签字,确认无疑后在考评成绩单上签字。 (五)在考试现场对录像带进行密封并在密封笺处签字,于考试结束后上交学校监察办公室。 (六)对考评员未按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评分的,可提出质疑。 (七)认真填写《体育考场情况登记表》和《体育考评员工作质量评估表》。 (八)对考试内容、组织方法、场地器材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考试结束后报领导小组。 (九)有权制止非考评员、工作人员进入考场。 第三十三条 录入人员工作职责 (一)考试期间,用于输入考试成绩的电脑不可上网、不得插入任何存储设备,除输机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操作电脑。 (二)考试结束后,输机人员将电脑直接交送招生办公室,由招生办人员统一将考试成绩保存后删除。 (三)输机人员不得将考试成绩删除、复制、外传他人或发布到互联网上,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录像人员工作职责 录像人员由学校聘请专人担任,负责对体育考场专项测试全程进行录像。 录像人员工作职责是: (一)考试前须和考评组沟通协调好摄像机机位等事宜,进行实地演练;进入考试场地前要调试好摄像机(图像与声音);准备好录像带、电池、电源线、三脚架等器材。 (二)考试中全程录像,不得遗漏任何一个考生考试过程;录像要清晰,考生入场时给出中近景看清考生脸部,以便识别。 (三)考试结束后在录像带指定位置填写考试项目名称、编号、摄像时间,于考试现场密封后交给定点监察员;凡采用硬盘式存储摄像机进行拍摄的,须在考试结束后与定点监察员一起携带摄像机到学校指定场所。 (四)不得外传考试情况,不得擅自将录像删除、拷贝或发布到网络上,违者按学校相应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安全保卫组工作职责 (一)保卫组组长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考试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组织保卫人员学习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保卫人员的任务和分工。 (二)每个考场至少设两名保卫人员,负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考生的准考证,制止没有证件的任何人员进入考场,随时清出考场内的非工作人员和非考生。 (三)维护考场内外秩序和负责校园内车辆管制工作。 第三十六 条医务组工作职责 负责考生、考务人员的医务监督工作。 第二节 文化考试 第三十七条 文化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的第二个星期六、星期日,具体日期、时间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考试地点在报考院校所在地(具体地点以报考院校考试通知为准)。 第三十九条 考试科目:语文、数学、政治、英语;考试分值:每科150分,总分600分。 第四十条 要加强考场和周边管理,特别要防止高科技手段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具备条件的招生院校,应当在考点配置监控设备。 第四十一条 监考员的选聘与培训 (一)根据文化考场安排选聘监考员,监考员主要从教师、干部中选聘。 (二)监考员的基本条件是:对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有监考工作经验,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能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考试的纪律性和严肃性。 (三)每个考场依据考生人数安排监考员,一般不足35人的考场安排不少于2名监考员,35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安排3名监考员,每个考场设1名主监考员。 (四)监考人员不得固定在一个考场监考,要在每科考试之前随机轮换。 (五)监考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学校对监考员进行政策、纪律、业务方面的培训,明确自[FS:PAGE]己的职责和任务。 第四十二条 监考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考前30分钟到岗,贴出考场座次平面图。 (二)每科目开考前25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监考员甲、乙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入考场。 (三)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3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四)在第一科考试前20分钟,监考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须知》及考试注意事项。 (五)需用答题卡考试的科目,开考前15分钟,监考员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姓名、准考证号及科目。 (六)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若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及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请示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七)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 (八)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 (九)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 (十)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试,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是否正确。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十一)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监考员对缺考考生试卷和空白试卷应分别在总分处和答题卡的姓名处加盖"缺考"或"空白"印章,并在缺考考生试卷上填写其姓名和准考证号。 (十二)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十三)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用板书当众公布。 (十四)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中。 (十五)每科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 (十六)每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十七)监考员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准确,试卷页数是否完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考生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后,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十八)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答题卡交主监考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 (十九)每科目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 第四十三条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负责本校考试的全面工作,主持本校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审批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负责本考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及偶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须知》,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三)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四)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五)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六)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其它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七)遵守监考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FS:PAGE]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八)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九)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第三节 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条 保密室建设 (一)招生院校必须建立存放文化考试试卷、答案及体育专项考试成绩表的保密室。 (二)考试结束后试卷保存期至少2年。 第四十六条 保密室管理 (一)学校应当确定1名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室工作,监督本规定的执行。自试卷运抵学校起,学校必须安排人员昼夜在保密室进行值班巡逻,并对值班巡逻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二)保密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熟悉试卷和答案的收发要求和手续。 (三)保密室负责人及值班巡逻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2.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 3.身体健康。 (四)保密室负责人全面负责试卷、答案和体育专项考试成绩表存放期间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以及试卷和答案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 第四十七条 接发试卷管理 (一)学校必须安排至少2名专门接卷人,其中1人为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 (二)接卷人在接收或发放试卷或答案时,必须当面清点试卷或答案袋数量,核实考试科目,检查试卷袋或答案袋密封情况,认真填写试卷、答案接收和发放记录,并于考试结束1周内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三)试卷或答案接收之后,接卷人必须立即将试卷或答案放入保密室存放。 第四十八条 评卷、考试成绩的安全保密 (一)严禁招生院校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泄露未正式发布的考生信息、考试信息、评卷信息等。 (二)评卷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动考生成绩,不得向外界透漏评分情况和评卷进度。 (三)未经招生院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在没正式公布成绩之前任何人不准擅自查询考生考分,更不准改动考生考分。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保护好考生成绩不得泄露。 (五)招生院校必须做好用于统计考生成绩的计算机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及时对考试数据进行备份。 第四十九条 事故处理 (一)对泄封、破损或者其它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或答案,保管人员必须立即向学校主考报告,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报告,经批准后,指定专人(2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对接触外漏试卷和答案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保密室负责人和值班巡逻人员不执行本规定或其它原因造成试卷或答案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汇报,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五十条 其他保密事项按《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执行。 第五十一条 试卷传递、保管工作守则 (一)试卷传递、保管工作人员基本条件是:思想作风正派,原则性强,遵守纪律,有高度的责任心。 (二)提取试卷时,严格履行取卷手续。必须2人乘专车提卷,不得外带任何人乘车,途中不得离开试卷。 (三)试卷必须放在保密室内,由2名保管人员当面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封存在保险柜里。 (四)试卷启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 (五)考前领取试卷,须2名保管员同时在场,检查密封条完整无缺后,方可拆封。 (六)各考场领取试卷时,必须2人以上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七)试卷在考场内当场按时拆封,[FS:PAGE]拆封后监考员不得离开考场。 (八)如发生泄密事故,必须立即上报考试领导小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查明原因。 第五十二条 要制订并落实有效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在省级招办的指导下妥善处理考试突发事件。 第四节 评卷 第五十三条 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一)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按时完成评卷任务。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学习、掌握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 (三)培训评卷人员,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和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 (四)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裁决有关执行答案及评分参考和评分细则过程中的分歧意见。 (五)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答卷进行分析,对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完成试题、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报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评卷人员守则 (一)严格掌握评分标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做好评卷工作,做到不宽不严,始终如一,不得另立标准。 (二)严守纪律,保守机密。答案和评分标准,只限在阅卷场所使用,不得携带或传抄出阅卷场所,评卷情况不准外传。 (三)在规定地点评卷,试卷不准带出阅卷室,不得私自进入试卷保管室,不准查询考生的考分。 (四)评卷一律使用红圆珠笔,记分数字必须清楚,只在卷面上划写评卷统一标记和分数,严禁涂改,评后要签名或盖章。 (五)评卷中不准揭封。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记等特殊情况,交组长送试卷保管组处理。 (六)试卷由试卷保管组统一分发,不得自行挑选,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要爱护试卷,做到完整无损。 (七)做好复查工作,每题都要确定专人担任复查工作,复查人对该题负最后评定责任。复查人如有不同意见,应与评卷人员协商解决,如意见还不能统一,应请示本学科领导核定。每本试卷查完后,要在封面上签名或盖章。 (八)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吸烟。 (九)对违反纪律和徇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评卷工作要求 (一)制订严格的评卷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二)培训评卷工作人员。 (三)评卷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色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准携带其他笔、橡皮等进入评卷场所,评卷组须配有专用铅笔和橡皮,由专人保管。 (四)评卷人员在评卷过程中应按规定签署姓名。 (五)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 (六)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计算每科总分时可作四舍五入处理。 (七)积分复核人员对各题分数、全卷分数全面复核。 (八)评卷人员、复查人员及积分复核员均应签字负责。 (九)对有异常情况的答卷(如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的答卷等)先评分,同时填写《答卷异常情况登记表》,报评卷领导小组裁定。 第五十六条 成绩登录核分校对管理办法 (一)成绩录入、核分、校对由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录入成绩须指定专人负责。 (二)成绩录入结束后,将打印纸质成绩单与原始成绩进行校对。 (三)校对结束后,原始成绩须送回成绩保管组保管。 第五章 录取 第五十七条 录取程序 (一)成立录取领导小组。 (二)划定文化课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确定录取原则。 (三)按照录[FS:PAGE]取原则确定拟录名单。 (四)准备备案材料。 (五)备案材料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六)将录取新生名单、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 第五十八条 录取原则 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30%)及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 招生院校要将备案后的新生名单,及时在本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备案 第六十条 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材料 (一)招生工作总结; (二)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录取情况统计表; (三)录取原则; (四)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新生名册(须加盖学校公章); (五)教育部门批复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复印件; (六)当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 (七)一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按照考生录取名册依次排列)。 第六十一条 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材料 (一)拟录取考生成绩库; (二)拟录取考生录取库; (三)拟录取新生名册; (四)备案函; (五)本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章程; (六)本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原则。 第七章 违规处理及申诉 第六十二条 考生在报名、考试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 第六十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报名、考试组织管理、评卷、试卷保管、录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 第六十四条 招生院校在招生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当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考生申诉情况的处理。考生对考试成绩和执考人员的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报考学校监察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考生的申诉,监察办公室与招生办公室共同调查、审理;对重大问题的申诉,监察办公室与招生办公室共同研究处理,并将情况报学校招生领导小组。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和教育部当年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优秀运动员可申请免试进入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具体免试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详见招生院校当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 第六十七条 对在体育专项考试中服用兴奋剂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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