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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2022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云南民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本科预科招生录取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云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691),英文名称为Yunnan Minzu University,创建于1951年8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成立的民族高等院校之一,是一所培养各民族高级专业人才的综合性大学,是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的省属重点大学。
学校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月华街2929号。
学校实行一校多区办学,设有莲华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134号)、雨花校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月华街2929号)、丰宁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近华浦路642号)、九龙池校区(云南省玉溪市)、香格里拉职业技术学院(云南省迪庆州)等多个培养点。雨花校区为主校区。
第三条 云南民族大学面向全国招收各民族考生。其中,各类专项计划按规定招收指定范围考生;具体范围在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中备注说明。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云南民族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本科预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能录取,符合调剂的,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符合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投档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同投档成绩、同为少数民族的,依次按文化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数学、综合(或相关选考科目)、外语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后择优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考生处理。
第六条 设计学类专业在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文化分(含省级生源地政策性加分)排序投档和录取。
文化分相同的,按专业分择优录取;专业分相同的,按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择优录取;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数学、综合(或相关选考科目)、外语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后择优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考生处理。
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对投档及录取有统一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音乐与舞蹈学类、美术学类专业在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分排序投档和录取。
专业分相同的,则按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择优录取;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数学、综合(或相关选考科目)、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后择优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考生处理。
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对投档及录取有统一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按综合分排序投档和录取。综合分计算办法为:综合分=文化成绩/文化满分×4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6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采用四舍五入计数保留法。
综合分相同的,按专业分择优录取;专业分相同的,按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择优录取;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照顾分)、语文、数学、综合(或相关选考科目)、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后择优录取;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考生处理。
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对投档及录取有统一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等教育部规定专业外,认可各省级生源地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条 部分专业加试要求。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须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
外语类专业需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不组织外语口语测试的省(区)市,要求外语单科成绩合格及以上(成绩达到英语单科总分的60%及以上)。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须在录取前参加云南省普通高校世居少数民族语言口语测试合格,或参加藏文加试。
本条上述专业外,不作加试要求。
第十一条 除外语类专业考生外语语种限英语外(日语专业外语语种也可为日语),其余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教学只开设大学英语。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其中,舞蹈学专业普高招生体格检查身高男生不低于167厘米,女生不低于157厘米。
第十三条 有选考科目要求的,须符合我校在各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全国联招”“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武术单招”等招生工作事宜按照我校已公布的招生办法执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十六条 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收费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规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学费标准如下:
目前住宿费标准如下:
第四章 入学
第十八条 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按国家和云南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颁发云南民族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其中,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太极拳方向)颁发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毕业证和学位证。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瑜伽方向)颁发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考云南民族大学并被录取入学的,可根据评审条件程序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府、社会、学校设立的助学金。具体申请办法和条件另行在云南民族大学本科招生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云南民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及本科预科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0871-67456831、65172133;申诉电话:0871-65911117。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云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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