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师范学院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宁夏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753)
第五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校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校 址:古雁校区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新区学院路,文苑校区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职业本科(中职升本科)、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和来源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意见,依据国家、地方发展需要,学校办学条件等,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并报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备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规划处核对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二条 认可政策
1.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2.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专业考试、测试和经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允许或委托的高校或职业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测试成绩。
3.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综合考试、测试科目成绩。
第十三条 高考生报考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
2.各专业学生外语类公共必修课只开设《大学英语》课程。
3.报考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必须是英语且须参加英语口试,口试成绩达到合格。
4.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考生,数学单科成绩必须达到75分及以上。
5.报考舞蹈类专业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7CM,女生不低于158CM。
6.公费师范生、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招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招考规定的宁夏籍优秀高中毕业生。
7.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教育部印发《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10号)文件精神,报考公费师范生、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专业的考生,请认真阅读以上文件,以免造成不予录取或录取后到毕业时无法获取教师资格证产生违约的后果。
8.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印发《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2022〕224号)文件精神,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普通高考报名(具体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职业本科(中职升本科)考生报考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
2.职业本科(中职升本科)招收宁夏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
3.免试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或获得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申请免试专业须与考生本人获奖专业相同或相近;
(2)申请免试的考生,中职期间所读专业需与我校免试专业相同或相近;
(3)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并公示无异议者。
第十五条 高职(专科)升本科考生报考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
2.招收宁夏高职院校优秀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
3.考生在高职(专科)阶段所学专业与拟报考我校招生专业相同或相近。
4.考生在校期间品德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5.考生须在校期间完成宁夏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的《宁夏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分学校分专业专业基础课目录(参考)》中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并成绩合格。
6.退役大学生士兵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从宁夏应征入伍时为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满退役后办理了复学手续,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人员;
(2)从宁夏应征入伍时为高职(专科)毕业生,服役期满退役后未被专科升本科录取;
(3)经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并公示无异议者。
第十六条 投档程序
1.遵循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批次及程序进行投档。
2.公费师范生、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普通类专业列入自治区一本提前批次录取;体育类列入自治区二本提前批次录取;艺术类列入自治区艺术本科B段录取。
3.职业本科(中职升本科)各专业招生列入自治区单独招生录取。
4.高职(专科)升本科各专业招生列入自治区高职(专升本)招生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程序
1.学校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和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2.宁夏各批次录取原则为:
(1)公费师范生、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按文理科计划总数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按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分配时,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分配,若投档成绩相同,汉语言文学专业按语文、文综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按数学、理综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英语专业按英语、文综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史类、文理兼收专业按综合、语文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理科类专业按理综、数学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普通类专业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按文理科综合、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3)体育类专业按体育术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体育术课成绩相同,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4)艺术类专业按文化课×30%+专业课换算为750分×70%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5)高职(专科升本科)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投档总成绩相同,文史类按大学语文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理工类按高等数学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6)职业本科(中职升本科)按“文化基础+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和政策性照顾分组成的总成绩择优录取,若总成绩相同,按“文化基础”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文化基础”课成绩相同,按其语文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3.外省各批次的录取原则为:
(1)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均相同按文综、理综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普通本科专业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按文综、理综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4.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录取原则为:
(1)考生在文化课(成绩≥180分)和专项考试(成绩≥40分)成绩达线的基础上,依据综合分成绩学校分项目择优录取,具体公式:综合分=(文化课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考试成绩×70%;
(2)同一项目考生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按照考生的专项考试成绩、文化课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英语成绩择优录取;
(3)学校以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按照梯次顺序录取后报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批准、备案,批准后方可正式录取;
(4)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学校划定的文化课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30分录取;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学校划定的文化课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50分录取。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
为了加强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网站、新闻媒体等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六章 收费标准和奖助措施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新生均按国家核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1.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按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2.本科学费:
文史类4000元/学年;
理工类4400元/学年;
艺术类8000元/学年;
运动训练8000元/学年;
少数民族预科2500元/学年。
3.住宿费:
六人间(古雁校区):
800元/每生每学年(无室内卫生间),
900元/每生每学年(有室内卫生间);
四人间(文苑校区):
800元/每生每学年(无室内卫生间)。
4.根据宁价费发〔2014〕18号和宁价费发〔2015〕19号文件规定,对宁夏南部山区九县、区(含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泾源县、隆德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师范类农村户口学生按学费标准的30%收取,宁夏其他师范类学生按学费标准的70%收取。
5.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最新文件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奖助措施及转专业要求
1.奖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学生综合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等。
2.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香港慈恩基金会助学金、香港海鸥助学团助学金等。
3.其他资助: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费师范生生活补助、勤工助学、师范生伙食补贴、临时特困补助、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
4.考生入校后,可依据《宁夏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七章 资格复查和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证书颁发: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由学校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夏师范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宁夏师范学院,证书种类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八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二条 招生信息查询
学校官网: https://www. nxn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nxnu.edu.cn/
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咨询专线(0954)2079366
咨询电话:(0954) 2079368 2665786 2665787
邮 箱:nxsfdxzb@163.com
邮政编码:756099
第九章 监督和申诉受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本科生招生工作再监督职责,并负责受理有关问题申诉事宜。
申诉受理电话:(0954)2079653 2079466
邮 箱:sfxyjw@163.com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招生考试信息以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五条 对以宁夏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宁夏师范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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