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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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曲阜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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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名称:曲阜师范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6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九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曲阜师范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办学地点:曲阜校区: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57号  日照校区: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北80号

第十一条 学校概况:曲阜师范大学创建于1955年。1981年,被山东省人民政府确立为重点建设的六所高校之一;同年,被批准为全国首批招收研究生的高校。2004年,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成绩。2012年,入选山东省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2017年,入选全国第二批创新创业教育示范高校、教育部实施卓越中学教师培养高校。2018年,入选全国创新创业教育典型经验高校50强、山东省文明校园。经过60余年的建设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一所拥有曲阜和日照两个校区、学科门类齐全、培养体系完善、办学条件优良、教学科研具有相当实力、师资力量较为雄厚的省属重点大学。

  学校拥有ESI世界前1%学科3个(工程学、化学、数学),山东省一流学科5个(工程学、数学、中国史、化学、中国语言文学),15个学科入选软科2018“中国最好学科排名”,居全国第107位,其中教育学学科位居全国前10%,在上榜高校中居第15位。设有博士一级学科11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个,博士后流动站7个,硕士一级学科2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3个,本科专业88个,形成了涵盖文、理、工、法等10大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学科专业体系。建有1个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6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建有3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18个省级重点学科,8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山东省“十三五”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1个省级重点智库,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山东省政府在我校设有6个省部级研究基地,构筑了充满活力的学术创新平台。现有在校本科生33029 人,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4205人,成人教育在读生20000余人,外国留学生100余人。

  学校现有教职工2289人,专任教师1558人,其中教授277人,副教授603人;拥有双聘院士2人,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人、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3人,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3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国家督学1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人,国家长江学者青年专家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7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教育部高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1人,国家和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2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11人(含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3人),泰山学者青年专家9人,省智库高端人才专家8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7人,全国模范教师5人,全国教育硕士优秀教师5人,凝聚了一支高层次的人才队伍。

学校占地面积2343亩,固定资产总值14.2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4亿元,图书馆藏书416万册;公开出版《齐鲁学刊》(第二批国家社科基金资助优秀期刊)《曲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学数学杂志》和《现代语文》等学术刊物。学校是教育部首批外国留学生定点招生高校。与63所国外高校建立了校际友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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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曲阜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曲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工作地点设在曲阜师范大学曲阜校区。我校不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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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择优录取。

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以下简称“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文化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对于文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

    山东省:按进档考生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者。

    其他省份:使用相关省份统考(联考)成绩,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统考(联考)成绩高者。

◆书法学专业

按进档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

    山东省:按进档考生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其他省份:使用相关省份统考(联考)成绩,按进档考生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含加分)高者。

◆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舞蹈学(体育舞蹈)专业

进档考生须符合我校各专业对招生项目的要求;按“专业成绩优先”的原则,根据专业成绩(含统考、联考)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加分)高者。      

◆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音乐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承认所有面向山东省招收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本科院校的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的校考(联考)成绩,按投档考生的高考文化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专业录取。

◆体育学类、公共事业管理(体育)专业

按进档考生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十七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按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对江苏省普通文理科类必测科目要求为4C1合格,选测科目要求为BB,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艺术类专业必测科目要求为4C。

第二十条 我校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二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设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四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我校部分学院按专业类制定招生计划,完成录取。学生入校后,一年级不分专业,实行通识教育和学科基础教育,第一学年末按本人志愿及相关规定在专业类内选择专业,并按所选专业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录取相关事宜以上级文件、学校相关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地新疆班、南疆定向计划、省属公费师范生、地方农村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以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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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八条 入学资格审查与复查:新生报到时,我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并在入校后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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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奖贷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标准。

第三十条 退费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其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奖贷措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帮困助学”与“育人成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畅通“绿色通道”,实施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缓资助政策,形成了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要渠道,以奖、助学金为重要辅助,以勤工助学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普通本科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爱心基金,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助学金;开办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设立、开辟了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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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对以曲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57号  

邮编:273165

电话:0537-4418658.4438658.4458658.

E-mail: qfnuzsb@163.com

网址:http://zsb.qfnu.edu.cn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曲阜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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